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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0-00027
  • 分       類:
    意見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0-02-23
  • 名       稱:
    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的意見
  • 文       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的意見

  為了規範我國境內機構境外發債行為,提高發債籌集資金的使用效益,防範國家外債風險,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管理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對外發債的定義

  外發債是指我國境內機構,包括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及境內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金融市場上發行的,以外幣表示的,構成債權債務關係的有價證券。

  境內機構發行境外外幣可轉換債券、大額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視同對外發債進行管理。可轉換債券是指根據債權人的要求,按照發行時所定條件,可轉換為公司股票或其他債券的有價證券。大額可轉讓存單是指銀行發行具有一定期限的、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轉讓流通的銀行存款憑證。商業票據是指境內機構為滿足流動資金需求,發行期限為2270天、可流通轉讓的債務憑證。

  二、對外發債的審批管理

  (一)發債資格的認定。

  對外發債實行資格審核批准制。境內機構(財政部除外)對外發債資格,由國家計委會同人民銀行和有關主管部門,借鑒同際慣例進行評審後報國務院批准。發債資格每兩年評審一次。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二)對外發債的審批。

  1、境內機構(財政部除外)對外發債,經國家計委審核並會簽國家外匯管理局後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批准後,市場選擇、入市時機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地方政府不得對外舉債。

  2、境內機構發行商業票據由國家外匯局審批,並佔用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該機構的短期對外借款餘額指標;發行前設定滾動連續發行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會簽國家計委後審批。

  3、境內機構為其海外、分支機構境外發債進行融資擔保,發債所籌資金不調入境內使用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現行有關規定審批;若發債資金調入境內使用,按境內機構對外發債的審批程序辦理。

  4、已上市外資股公司對外發行可轉換債券,不實行資格審核批准制。國家計委會同中國證監會根據外資股公司境外融資需求及市場條件,確定境外可轉換債券年度發行規模,並納入當年利用外資計劃。在年度規模內,按境內機構對外發債的審批程序辦理,發債說明書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5、境內機構對外發債後,要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的規定辦理外債登記。

  (三)申請對外發債需報送的材料。

  境內機構申請對外發債應向主管機關報送以下資料:

  l、最近3年的經營業績、財務狀況及相關財務報表;

  2、發債所籌資金的投向、用途;

  3、國家有關部門批覆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利用外資方案,以及納入國家利用外資計劃的證明檔案;

  4、主管管部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進一步加強對外發債的監督管理

  為了把握境外籌資的有利時機,對外發債經國家批准後,境內機構在一定期限內自主確定承銷商和發行成本等。有關發行條件和境外評級狀況,由對外發債機構報同家計委及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

  對外發債機構要嚴格自律,發債資金要按照國家批準的用途專款專用。其中商業票據只能用於貿易性周轉,不得短貸長用。同時,要落實償債措施,防範外債風險,保證按期對外支付,維護對外信譽。

  本意見自國務院批准之日起實行。以前有關對外發債的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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