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9-00005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9-11-03
  • 名       稱:
    關於外匯指定銀行縣級和縣級以下支行恢複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 文       號:
    銀髮[1999]367號
關於外匯指定銀行縣級和縣級以下支行恢複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 營業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和深圳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19988,由於部分外匯指定銀行支行級機構接連發生未經批准擅自辦理外債結售匯,開立資本項目外匯帳戶等違規行為,中國人民銀行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了<<關於嚴禁購匯提前還貸的緊急通知>>(銀傳[1998]53),取消了對外匯指定銀行縣級和縣級以下支行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資格.鑒於大多數銀行已逐步改善了內部管理, 違規行為不斷減少,為提高辦事效率,降低企業經營成本,現就外匯指定銀行縣級和縣級以下支行恢複開辦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外匯指定銀行縣級和縣級以下支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恢複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

二、中國人民銀行在批准外匯指定銀行縣級和縣級以下支行恢複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時,以事實求是,個案審批為原則,成熟一個批准一個,不搞一刀切。

三、恢複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縣級和縣級以下支行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已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相應的外匯業務範圍;

()上級行按內部授權辦法對其經營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有專門授權;

()經營情況良好,內部管理規範,業務人員具備必要的素質;

()外匯大檢查中無重大違規事件發生;

()資本項目外匯業務量大。

四、申請恢複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程序:

申請恢複開辦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支行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申請,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附所在地外匯局意見後按程序報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或分行審批,中心支行或分行在審批時應會簽同級外匯管理局,分行審批後需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中心支行審批後需報分行備案並抄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五、申請開辦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外匯指定銀行支行必須向所在地人民銀行提供以下材料:

()恢複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及辦理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操作規程;

()上級行對其經營資本項目外匯業務的授權書;

()總行制定的內部授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或分行要求補報的其它材料。

六、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