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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6-00035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日期:
    1996-06-18
  • 名       稱:
    (已廢止)外資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實施細則
  • 文       號:
    銀髮[1996]202號
(已廢止)外資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結匯、售匯制度,規範外資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外資銀行系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①的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系指外資銀行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的辦理結匯、售匯業務所使用的人民幣專用帳戶。

第四條 外資銀行只能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非外商投資企業貸款項下的結算業務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的其他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並執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的各項有關規定。

第二章 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的管理

第五條 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批准、外資銀行可以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用於結售匯業務的人民幣往來。

第六條 外資銀行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辦理進出口結算業務;

(二)經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批准並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備案成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會員。

第七條 外資銀行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須提交下列檔案:

(一)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申請書;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核發的《經營外匯業務許可證》;

(三)經批准成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會員的檔案。

第八條 經批准開立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的外資銀行可以將20%以內的註冊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通過銀行間外匯交易市場賣出,買入人民幣存放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作為周轉資金。

第九條 外匯局對外資銀行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實行餘額管理。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每日資金餘額未經批准不得超過核定的數額。超過數額部分應當通過銀行間外匯交易買成外匯,不得拆出人民幣。

國家外匯管理局根據外資銀行的結售匯情況核定並調整其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餘額。

第十條 如出現人民幣資金劃轉不到位而產生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不足清算的現象,可以通過當地從事同業拆借業務的融資中介機構代理,由與該外資銀行簽定結售匯日拆協議並在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開立帳戶的中資金融機構向該外資銀行提供日拆資金,期限在48小時以內,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運行。

第十一條 外資銀行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的收支範圍如下:

收:售出本行外匯資本金或者營運資金的人民幣款項;客戶購匯所劃入的人民幣款項;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賣出外匯所得人民幣款項。

支:客戶結匯應得人民幣款項;在銀行間外匯市場買入外匯的人民幣。

第十二條 辦理結匯和售匯業務的外資銀行參加中國人民銀行的人民幣同城票據交換系統,以建立外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人民幣劃轉網路,進行人民幣資金清算。

第十三條 外資銀行參加人民幣同城票據交換系統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經人民幣同城票據交換場考試合格的員工;

二、有與中資金融機構簽定的結售匯人民幣日拆協議。

第十四條 外資銀行應當使用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結售匯人民幣專用支付憑證辦理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的資金收付,不得將此專用憑證用於其他業務。

第十五條 外資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銀行帳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1994年10月9日公布)使用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不得利用該帳戶代其他單位或個人收付、保存或轉讓人民幣,也不得出租、出借或串用人民幣專用帳戶。

第三章 附則

第十六條 外資銀行應當按照《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為客戶辦理進口付匯核銷的有關手續,並配合做好與出口收匯核銷有關的工作。

第十七條 為使有遠期貿易合同的客戶避免匯率風險,外資銀行經批准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人民幣與外匯的遠期買賣及其他保值業務。

第十八條 外資銀行應當每日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局報送《外資銀行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餘額日報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報表。當每日帳戶資金餘額超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定的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額時,須自動報告外匯局。

第十九條外匯局按照規定對外資銀行結匯、售匯及付匯業務和結售匯人民幣專用帳戶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外匯局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其處以警告、通報批評、罰款或者暫停辦理結匯、售匯、付匯業務的處罰。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1994的4月13日公布的《外資銀行人民幣專用帳戶暫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根據銀髮(1997)205號文《關於金融機構經營本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的通知》,從19977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和外幣業務統一發放許可證,即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外匯管理部門的批准檔案辦法或換髮《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或《保險機構法人許可證》、《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許可證上註明其經營本外幣的業務範圍。下同。

已廢止。現執行19971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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