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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1991-00001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1991-06-21
  • 名       稱:
    關於對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書面結論統一規範的通知
  • 文       號:
    (91)匯管投字第434號
關於對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書面結論統一規範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為使我局境外投資外匯風險審查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規範化,現作統一規定如下:

一、書面審查結論的形式。為保證外匯管理部門對境外投資項目審查的嚴肅性,要求各分局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書面審查結論統一用檔案形式作出;

二、書面審查結論的標題統一定為:關於在國家(地區)設立獨(合)資企業的審查意見;

三、書面審查結論要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基本情況作詳細說明,包括投資地區、企業名稱、經營範圍、投資金額(其中註冊資本金所佔比例)、投資方式,屬合資的還應對合資對方的情況作一說明,並說明雙方出資比例;其它審查情況說明視各分局掌握的資料由各分局酌定,不作統一要求;

四、書面審查結論要對境外投資項目的外匯資金來源做明確說明,同時,批准資金匯出應與資金來源審查分開,即批准資金匯出要在境外投資項目經經貿部頒發批准證書後(港澳地區和貿易性企業憑審批部門的批文)另行作出;

五、書面審查結論最後加上兩項統一要求:

在項目辦完國內審批事項後,境內投資者應持有關檔案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繳存匯回利潤保證金和外匯資金匯出等手續;

境內投資者應定期(每年)向外匯管理部門報告該項目的經營情況,報送年度會計報表並按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調回所得利潤和其它外匯收益。

以上規定請遵照執行

  @注 :有關內容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 43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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