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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511897-2-2015-00253
  • 分       類: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5-12-28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延長外匯交易時間和進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體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延長外匯交易時間和進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體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公告,延長外匯交易時間和進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體。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延長外匯交易時間和進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體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隨著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可兌換和國際化進程的加快,加快國內外匯市場發展、特別是推動市場對外開放的需求日益上升。此次延長外匯交易時間和進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體,主要著眼於豐富境內外匯市場的參與主體、拓寬境內外市場主體的交易渠道,促進形成境內外一致的人民幣匯率,這是深化外匯市場發展的改革舉措。

問: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運行時間具體如何調整?

答:人民幣外匯市場運行時間由北京時間9:30-16:30調整至北京時間9:30-23:30(區域交易運行時間暫維持不變);外幣對和外幣拆借交易系統運行時間由北京時間7:00-19:00調整至北京時間7:00-23:30。連續交易,中間不休市。

問:延長外匯交易時間後,為什麼以北京時間16:30人民幣兌美元即期詢價成交價作為當日收盤價?

答:延長外匯交易時間後,市場流動性在較長一段時間內可能仍以日間交易為主,並且最大程度反映中國外匯市場真實的供求狀況。夜間交易的流動性相對較差,可能使市場出現較大波動,匯率容易失真甚至有被操縱的可能。若以23:30的匯率作為收盤價,做市商參考這一價格為次日中間價報價,可能削弱中間價的基準性和代表性。如果做市商因為收盤價代表性不足而不參考進行次日中間價報價,又會影響中間價報價機制的權威性,造成收盤價與次日中間價的結構性偏離。因此,延長外匯交易時間後銀行間外匯市場收盤價仍沿用16:30的成交價。

問:交易系統運行時間調整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參考匯率時點是否相應增加?

答:為便利人民幣外匯定價與交易,為市場主體提供更多的市場匯率參考,延長交易系統運行時間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將在目前10:0011:00140015:0016:00五個時點的參考匯率基礎上,在中國貨幣網增加公布17:0018:0019:0020:0021:0022:0023:00七個時點的參考匯率,計算方法相同。

問:合格境外主體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可參與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品種分別有哪些?

答:合格境外主體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方式包括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提供的競價和詢價等交易方式,可參與全部掛牌交易品種的交易,包括即期、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等。

問:合格境外主體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是否有資質要求?

答:現階段,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合格境外主體主要考慮人民幣購售業務規模較大、有國際影響力和地域代表性的境外參加行,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按照市場自願原則,依法具體實施市場准入。合格境外主體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的申請流程、技術標準和收費安排等與現有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標準相同。

問:合格境外主體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是否需要與交易對手簽署主協議?

答:簽署主協議是國內外金融市場的普遍慣例。境外主體在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衍生品交易,交易雙方需自主協商簽署NAFMIIISDA主協議。

問:銀行間外匯市場目前實行做市商制度,合格境外主體是否也可以成為做市商?

答:考慮到合格境外主體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初期需要一段時間的適應和磨合,現階段合格境外主體只能以普通會員身份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暫不成為做市商。

問: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後,對現有的人民幣購售業務模式有什麼調整?

答: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在中國境內外匯市場有兩種業務模式可以選擇:一是繼續與境內代理行直接開展人民幣購售業務;二是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申請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外匯交易。上述兩種業務模式中,境外參加行根據自身意願只選一種模式。

問: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後達成交易,境內銀行是否還需要通過人民幣跨境收付資訊管理系統(RCPMIS)報送資訊?

答: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若選擇直接成為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通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交易系統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展人民幣外匯交易,需在交易日終向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報送人民幣購售有關資訊,其交易對手無需通過RCPMIS系統報送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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