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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006561-7-2021-00201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1-09-30
  • 名       稱:
    關於無形資產(含智慧財產權)所有權轉讓外匯管理方式的政策問答
  • 文       號:
關於無形資產(含智慧財產權)所有權轉讓外匯管理方式的政策問答

問:銀行應如何辦理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無形資產(含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的轉讓?如何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答:居民與非居民之間辦理無形資產(含智慧財產權)所有權的轉讓,可參照無形資產使用權交易的管理原則,由交易主體直接到經辦銀行辦理。經辦銀行應參照《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二章服務貿易外匯業務有關規定,按照展業原則,對業務的真實性、合理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審核。

關於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無形資產(含智慧財產權)所有權轉讓的國際收支申報,應按以下原則進行:

1、對於契約、租約、許可、營銷資產和商譽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轉讓,申報在“522000 品牌、商標、契約和許可所有權等非生產非金融資產轉讓項下。

2、對於研發成果(除計算機軟體和視聽相關產品)所有權的轉讓,如轉讓專利、著作權、工業生產和設計(包括商業機密)等,申報在“228010 研發成果轉讓費及委託研發項下。

3、對於計算機相關的軟體系統和應用程序原作和所有權的銷售和購買,申報在“227020 計算機服務項下。

4、對於下載的或以其他電子形式交付的,買斷、賣斷或供永久使用購入或銷售的大批量製作錄音製品和原稿,申報在“229010 視聽和相關服務項下;以光碟、磁碟、紙張形式取得的買斷、賣斷或供永久使用購入或銷售的大批量製作錄音製品和原稿,申報在“121010 一般貿易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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