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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5626053-1-2020-00172
  • 分       類: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08-21
  • 名       稱: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四)
  • 文       號:
《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期貨投資資金管理規定》政策問答(四)

    問:合格投資者出具完稅承諾函匯出累計收益時,應包含哪些要素?託管人在收到完稅承諾函為其辦理收益匯出時具體如何操作?

    答:合格投資者使用完稅承諾函匯出的收益,須是已抵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累計盈利。合格投資者可選擇在每次匯出收益前,向為其辦理匯出業務的一家託管人提供當次擬匯出部分的完稅承諾函;亦可選擇就一段時期內(以下簡稱“有效期”)尚可匯出的累計盈利,向該託管人提供一次性的完稅承諾函。不論選擇哪種承諾方式匯出收益,每份完稅承諾函僅可對應一家託管人。 若合格投資者提供一次性完稅承諾函,需明確在有效期內擬通過該託管人匯出的累計盈利金額。該託管人在為合格投資者辦理後續盈利資金匯出時,需對每筆匯出金額與承諾函中有效期內對應的累計盈利金額進行比對,保證其所匯出資金不超過完稅承諾函所列明的金額。 需明確的是,簡化合格投資者已實現的累計收益匯出手續不影響其依法依規納稅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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