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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1780495-4-2017-00023
  • 分       類:
    新聞報道  各類社會公眾  外匯綜合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7-02-06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印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以下簡稱《通知》)。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和思路是什麼?

答:一直以來,外匯局緊密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加快推進簡政放權和政府職能轉變,狠抓改革攻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同時,加強跨境資金流動監測預警,嚴格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要求,保持對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維護健康外匯市場秩序,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通知》繼續落實上述工作思路,一是有序推進重點領域改革,特別是境內外匯市場對外開放方面,進一步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二是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資本流動管理體系,要求銀行、企業遵守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確保交易真實合規,在改革開放總原則下堅守風險底線,維護外匯市場秩序,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真實合規的跨境收支和匯兌不受影響。

二、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對市場有何好處?有何注意事項?

答:在風險可控前提下,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辦理結匯,將有利於解決部分中小進出口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也利於實體經濟發展。可結匯資金主要包括信用證及托收項下出口押匯、出口貼現、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出口保理、福費廷、訂單融資、協議融資、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同時,為避免企業和銀行資金貨幣錯配,降低境內外匯貸款結匯對貨幣政策的衝擊,對於已結匯使用的境內外匯貸款,要求境內機構以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在總量上保持外匯市場供求平衡。

三、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2016年以來,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政策實施,境內中資企業可在淨資產的一定比例內借用外債。在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使用,將有利於進一步便利企業跨境投融資,充分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資源,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服務實體經濟。實際操作方面,按照現行外債管理相關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即可。同時,也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按相關規定以股權投資形式調回境內使用。

四、對支援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方面,有何新進展?

答:2015年印發的《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匯發〔201536號),允許“境內銀行通過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過前六個月日均存款餘額的50%額度內境內運用;在佔用短期外債餘額指標的前提下,可將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吸收存款中超過50%的部分境內運用”。實踐中各銀行主要結合自身經營實際,確定境內運作的具體模式和路徑。此次將50%的比例調整為100%,且境內運用資金不佔用銀行短期外債餘額指標,主要是為進一步發揮銀行主動性,優化國際外匯資金主賬戶功能,豐富資金運用渠道。

五、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辦理結匯,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建立自由貿易試驗區,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的重大舉措,外匯局積極支援、貫徹落實。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9號),未經註冊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將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內資金結匯。為探索離岸性質賬戶監管經驗,進一步發揮自由貿易試驗區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試驗區作用,《通知》允許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銀行開立的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NRA賬戶)內外匯資金可辦理結匯,結匯後匯入境內使用的,按照跨境交易相關規定,審核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有效商業單據和憑證後辦理,按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此外,2015年,外匯局已明確境外機構按照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註冊在自由貿易試驗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允許自由貿易試驗區內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結匯也可進一步推進上述創新措施發揮效果。

六、《通知》為何再次強調“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及時辦理收匯業務”?

答:按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十四條以及《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誰出口誰收匯、誰進口誰付匯”原則辦理貿易外匯收支業務,出口業務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收回貨款。代理進出口業務的,應由代理方收付匯。同時,對於符合規定的收付匯單位和進出口單位不一致的情況,企業可在所在地外匯局辦理主體變更手續。近期外匯局在監測和核查中發現,少數企業存在出口不收匯或少收匯、進出口報關主體和收付匯主體不一致等情況,擾亂正常外匯收支秩序。為此,《通知》對上述要求進行重申,警示風險,強調外匯業務真實合規,以進一步規範外匯市場秩序,服務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七、為何要求境內機構報送經常項目外匯收入存放境外資訊?

答:按照現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等規定,境內機構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收入存放境外,應事前到外匯局辦理境外外匯賬戶開戶登記或核准手續,並及時報送境外外匯賬戶收支資訊,外匯局對其實施非現場監測。監測核查中發現,個別機構因各種原因未按規定辦理相關登記備案手續或報送資訊。為全面了解和掌握經常項目外匯收入情況,對存放境外外匯收入資訊進行全面採集,規範數據報送,完善外匯收入存放境外管理,《通知》要求對於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境外賬戶及其收支相關資訊的,境內機構應在《通知》發布之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完整、準確的向所在地外匯局現場報告或通過系統補錄入相關資訊,以便於全面掌握相關資訊。未按《通知》規定辦理登記和資訊報告的,外匯管理部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八、《通知》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管理進行了哪些完善?

答:直接投資利潤匯出屬於經常項目。我國已實現經常項目可兌換,境內機構真實合規的利潤,只要按程序出具證明材料,可以直接在銀行辦理匯出手續,沒有任何限制。根據《公司法》等,《通知》進一步明確境內機構利潤匯出前應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重申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利潤匯出單證審核要求,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未增加新的審核材料。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利潤匯出,仍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法規的通知》(匯發〔201330號)規定,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的,應要求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提交交易單證進行合理審查。銀行應繼續按照“展業三原則”的要求,完善對境內機構利潤匯出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這是符合國際慣例的。

九、在境外直接投資管理方面,是否有政策調整?

答:外匯局一貫支援真實合理的境外直接投資。近年來,在境外直接投資政策方面不斷簡政放權,從較多的審批核准轉向登記備案,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是一貫的、穩定的。《通知》並未改變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導向,要求境內機構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劃)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主要是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目的是促進我國境外直接投資持續健康發展,實現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相關真實性材料可為董事會決議(或合伙人決議)、合同或財務報表(說明資金來源)等,以及資金使用計劃(說明資金用途)等。

十、實施本外幣全口徑境外放款管理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人民幣與外幣跨境流動對國際收支的影響本質相同,人民銀行、外匯局一貫堅持完善跨境資金本外幣一體化管理。20164月,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的通知》(銀髮〔2016132號),將本外幣一體化的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試點擴大至全國範圍內的金融機構和企業,進一步豐富境內市場主體融資渠道,助力降低融資成本,服務和支援實體經濟發展。《通知》對境內企業辦理境外放款業務實施本外幣一體化的宏觀審慎管理,是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資本流動管理體系,促進本外幣跨境資金流動雙向平衡,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現行其他外匯管理規定關於上述“所有者權益”的比例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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