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宣布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24〕1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3月15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宣布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號)。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優化貿易外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24〕11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外匯管理局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2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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