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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1918108-9-2014-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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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銀行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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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江西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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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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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准入、退出及資訊變更業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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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一)事項名稱: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准入
申請條件:
銀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金融業務資格。
(2)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
(3)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體設備。
(4)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
銀行需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還應具備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
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還應滿足如下條件:銀行總行及申請機構的上級分支行應具備完善的結售匯業務管理制度,即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最近一次為B級以上。
辦理流程:
(1)政策性銀行總行、全國性商業銀行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他銀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申請,如處於市(地、州、區)、縣,應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中心支局或支局申請,並逐級上報至外匯分局審批。外國銀行分行視同總行管理。
(2)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銀行結售匯業務,由其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
(3)外匯局受理銀行總行申請結果應通過公文方式正式下達。
辦理材料:
1、銀行總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1)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
(2)《金融許可證》複印件。
(3)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結售匯業務操作規程、結售匯業務單證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統計報告制度、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結售匯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和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結售匯業務授權管理制度。
(4)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體設備的說明材料。
(5)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
(6)需要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還應提交外匯業務許可檔案的複印件。
2、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應持下列材料履行事前備案手續:
(1)銀行分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持《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見表1)一式兩份,總行及上級分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證明材料,以及下列材料:①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②《金融許可證》複印件;③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體設備的說明材料;④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
(2)銀行支行及下轄機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持《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一式兩份,金融許可證複印件,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備案。其中,下轄機構可以由支行集中辦理備案手續,但只能在下轄機構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辦理。
設定依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2號);《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時),2:00-5:00(冬時)
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
辦理部門:國際收支處(外匯綜合處)
辦理地點:江西省南昌市鐵街25號前樓610室
聯繫電話:0791-86613475
(二)事項名稱:銀行即期結售匯業務退出備案:
申請條件:銀行停止辦理結售匯業務
業務流程:由停辦業務行或者其上級行持《銀行停辦結售匯業務備案表》(見表4),向批准或備案其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外匯局履行停辦備案手續。
辦理材料:《銀行停辦結售匯業務備案表》(見表4)
設定依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2號);《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時),2:00-5:00(冬時)
辦理時限: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以內
辦理部門:國際收支處(外匯綜合處)
辦理地點:江西省南昌市鐵街25號前樓610室
聯繫電話:0791-86613475
(三)事項名稱:銀行經營即期結售匯業務機構資訊變更
申請條件: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期間,發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資訊變更
辦理流程:
1、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期間,發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資訊變更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設立的銀行總行應當向外匯局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吸收合并的,銀行無需再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
(2)凡已獲得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的銀行在經營結售匯業務期間,發生名稱變更、營業地址變更的,銀行應持《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機構資訊變更備案表》(見表2)和變更後金融許可證複印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批准其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外匯局備案。其中,涉及名稱變更的,受理備案的外匯局應以適當方式告知銀行下轄機構所在地外匯局;銀行辦理備案後,即可自然承繼其在外匯局獲得的各項業務資格和有關業務額度。
2、銀行分支機構辦理結售匯業務期間,發生合并或者分立,以及重要資訊變更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1)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設立的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向外匯局申請結售匯業務資格。
(2)銀行分行發生名稱變更、營業地址變更的,應持《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機構資訊變更備案表》(見表2)和變更後金融許可證複印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
(3)銀行支行及下轄機構發生名稱變更、營業地址變更的,在1-6月和7-12月期間的變更,分別於當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經管轄行向所在地外匯局備案(見表3)
辦理材料:
1、銀行總分行:《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機構資訊變更備案表》(見表2)和變更後金融許可證複印件。
2、銀行支行及下轄機構:《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機構資訊變更備案報表》(見表3)。
設定依據:《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2號);《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夏時),2:00-5:00(冬時)
辦理時限: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總分行),當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銀行支行及下轄機構)
辦理部門:國際收支處(外匯綜合處)
辦理地點:江西省南昌市鐵街25號前樓610室
聯繫電話:0791-866134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