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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F8550132-0-2019-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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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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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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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9-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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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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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發〔2012〕3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促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貨物貿易外匯收支資訊申報管理規定》(以下統稱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分別見附件1、2、3、4)。現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印發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國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停止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及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
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企業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
用戶類型 | 網路連接方式 | 訪問地址 |
銀行 | 外部機構接入網 | http://asone.safe:9101/asone |
企業 | 互聯網 |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
三、 各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分支機構做好監測系統(銀行版)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 各銀行總行應於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組織完成分支機構的網路連通、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許可權分配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台訪問監測系統(銀行版)。銀行網路連通和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見附件5)。
(二) 截至2012年7月1日已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未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應用服務平台自動開戶並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此類銀行網點應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已在應用服務平台開戶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動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業務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密碼不變,其中已具有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的業務操作員自動獲得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許可權。
(三) 2012年7月1日以後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並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在政策執行和監測系統推廣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業務諮詢電話:010-68402546
技術諮詢電話:010-68402214
特此通知。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19〕39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的目錄》,以下內容已被廢止: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條第二款及附件3《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輔導期業務報告”條目部分。
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中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已被《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19〕39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的目錄》第三條修改為“企業貿易外匯收入可以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附件3《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三、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管理”中“待核查賬戶收支管理”注意事項第1點第(4)項,修改為“(4)資本項目項下收匯誤入待核查賬戶的,金融機構根據企業錯匯情況說明和相關單證為企業辦理從待核查賬戶划出手續,錯匯資金應當依法原路退回或進入相應的資本項目外匯賬戶”。
附件: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
3.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
4.《貨物貿易外匯收支資訊申報管理規定》
5.《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