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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2366987-X-2019-00146
  • 分       類:
    通知  特殊經濟區域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07-24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關於進一步 在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 文       號:
    豫匯發〔2019〕3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關於進一步 在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試點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開封市、洛陽市中心支局,各省級外匯指定銀行,中原銀行、鄭州銀行、洛陽銀行,新鄭農村商業銀行、中牟農村商業銀行

為進一步支援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建設,結合自貿試驗區實際,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覆同意,在《推進中國(河南)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豫匯發〔2018〕1號文印發)的基礎上,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決定在自貿試驗區內進一步試點開展外匯創新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外匯創新業務

(一)允許在自貿試驗區內試點實施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詳細操作規程見附件1)。

(二)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可在河南轄內任一銀行辦理境內直接投資基本資訊登記、變更與註銷手續。

(三)允許自貿試驗區內非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可按實際投資規模將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或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依法用於境內股權投資。

(四)允許自貿試驗區內已確定選擇“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債的企業,可調整為以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債,一經調整不得變更。

(五)放寬企業跨境融資簽約幣種、提款幣種、償還幣種必須一致的要求,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與簽約幣種不一致,但提款幣種和償還幣種應保持一致。

(六)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的外債註銷登記業務由河南轄內任一銀行直接辦理,取消企業辦理該業務的時間限定(詳細操作規程見附件2)。

(七)允許自貿試驗區內企業開展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其上年度本外幣國際收支規模由超過1億美元調整為超過5000萬美元,其餘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9號)辦理。

二、工作要求

(一)自貿試驗區內企業辦理試點外匯創新業務,應留存相關業務材料,以備銀行和外匯局事後監督查驗。除另有規定外,機構、個人應留存充分證明所涉業務真實、合法的相關檔案和單證(含電子單證)等5年備查。

(二)辦理自貿試驗區試點外匯創新業務的銀行,應遵循行業自律要求深入進行盡職調查,依法辦理業務,並加強事後監督;發現相關業務或辦理主體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應及時報告所在地外匯局。

(三)外匯局適時對自貿試驗區相關業務辦理情況進行核查檢查,依法查處涉嫌違規行為。對於不按照要求辦理試點外匯創新業務的銀行,外匯局可視情節暫停試點相關自貿試驗區業務並要求予以整改或取消試點資格。

(四)外匯局可根據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外匯收支形勢及試點開展情況,調整試點內容。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未盡事宜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聯繫電話:0371-69089831  69089322

附件1: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操作指引

附件2:非銀行債務人外債註銷登記業務操作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南省分局

                             201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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