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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21891-5-2015-00221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09-30
  • 名       稱:
    外匯違規案例:DQT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 文       號:
外匯違規案例:DQT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一、案情簡介

DQT公司成立於2010年,註冊資本100萬元人民幣,經營範圍為機電設備、電子產品等進出口業務。20128月至20135月期間,DQT公司為賺取人民幣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與外匯貸款資金成本之間的利差,虛構轉口貿易背景,以支付保證金、銀票質押等擔保方式,先後向7家銀行的分支機構提供虛假的轉口貿易代理合同、購銷合同、發票和提單等貿易單證,申請國內外匯貸款(進口押匯)、海外代付獲取外匯融資資金共計76筆,金額合計29493.11萬美元。DQT公司在收到外匯貸款後即以“轉口貿易對外支付”的名義將上述外匯資金電匯至由DQT公司法人王某控制的6家境外公司賬戶。1-3天后,DQT公司又以“轉口貿易收匯”的名義從上述境外公司辦理收匯。收到的外匯資金部分直接歸還外匯貸款,部分結匯後以人民幣資金質押形式辦理新的外匯貸款。該公司通過虛構轉口貿易,獲得銀行貿易融資,從而迴圈套取銀行本外幣間的存貸利差。經查,DQT公司與相關銀行約定的貸款利率區間為1.31%-2.05%,貸款期限為3個月到1年期不等。人民幣保證金利率為2.86%-3.3%。則該公司通過虛構轉口貿易累計獲取的存貸利差收益為588.68萬元。

二、定性和處罰

DQT公司偽造提單辦理轉口貿易對外付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第十四條:“經常項目外匯支出,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關於付匯與購匯的管理規定,憑有效單證以自有外匯支付或者向經營結匯、收匯業務的金融機構購匯支付。”的規定,將境內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且數額巨大,屬於逃匯行為。

目前公安部門已經採取資產保全措施凍結DQT公司在4家銀行開立的賬戶,凍結資金金額為8.72億元人民幣。檢查機關已對該公司法人代錶王某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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