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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21891-5-2015-00208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河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5-09-24
  • 名       稱:
    外匯違規案例:HQ貿易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 文       號:
外匯違規案例:HQ貿易公司虛假轉口貿易逃匯案

 

一、案情簡介

HQ貿易公司與境外某公司於20121010日和19日簽訂了3份進口合同,合同約定HQ貿易公司購買境外某公司儲存於中國張家港保稅區倉庫的乙二醇。20121015日和23日,HQ貿易公司在某銀行開立了上述三份進口合同項下的三筆即期進口信用證。20121022日及31日,銀行憑發票、匯票及交貨單等材料為HQ貿易公司分別辦理了上述信用證項下的3筆議付手續,付匯金額合計1696.56萬美元。上述發票及交貨單中顯示的所購貨物均為在張家港保稅區倉庫中存放的保稅貨物乙二醇。在調查過程中,國家外匯管理局工作人員查驗了與上述交易相對應的海關保稅貨區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及清單項下入庫貨物貨權流轉資訊。相關材料證明,雖然備案清單真實有效,但貨權流轉資訊標明,HQ貿易公司並沒有購買上述備案清單項下所對應的保稅貨物乙二醇,HQ貿易公司在後續的調查中也承認了這點。

二、定性和處罰

HQ貿易公司在沒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情況下,向境外公司付匯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第三條:境內機構(以下簡稱企業)的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與貨物進出口一致。的規定,屬於逃匯行為。

外匯管理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有違反規定將境內外匯轉移境外,或者以欺騙手段將境內資本轉移境外等逃匯行為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責任。的規定,對HQ貿易公司進行了罰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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