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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021891-5-2015-00032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銀行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15-04-2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銀行試行辦理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9]5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銀行試行辦理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為方便境外個人通過銀行辦理外匯匯入匯款,規範境外匯款業務外匯管理,我局於2003年印發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部分銀行試行辦理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8號)。根據部分銀行試行辦理的有關情況,為進一步完善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業務(以下簡稱“預結匯業務”)相關政策,結合《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相關管理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預結匯業務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辦理。        

(一)你行開辦預結匯業務的境外分支機構應要求境外匯款人提供境內收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並基於收款人角度填報資金屬性。你行境外分支機構應在匯款申請書上列明所有非經營性資金屬性(包括運輸、旅遊、金融和保險服務、專有權利使用費和特許費、諮詢服務、其他服務、職工報酬和贍家款、投資收益、其他經常轉移等),供境外匯款人辦理匯款時進行選擇,同時提示匯款人該筆匯款將佔用收款人年度結匯5萬美元的額度,對於超出部分,境內收款人只能收到外匯匯款或可根據匯款人要求將超限額部分原幣匯回。        

(二)你行境內收款行應通過個人結售匯管理資訊系統審核匯款人所提供資訊,與實際收款人賬戶姓名和身份證號一致後方可辦理結匯業務。對累計結匯超過個人年度結匯限額部分,按外匯匯款原幣劃轉至境內收款人外匯賬戶。境內收款人可按《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相關要求辦理轉存或提取外幣現鈔。        

二、預結匯業務匯款人為境內個人或境外個人,收款人限於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的境內個人。匯款性質為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資金”。        

三、你行境外分支機構不得與境外銀行簽署預結匯業務代理協議,變相擴大業務辦理範圍。        

四、你行境外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外匯預結匯業務,應事前向我局備案,提交材料包括:備案報告、境外分支機構情況、境內收款行情況、人民幣鋪底資金金額、匯路情況、平盤機制、內控制度、匯率、匯費、境內收款行履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義務等。我局出具備案通知後,你行方可辦理預結匯業務。        

五、你行應按《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部分銀行試行辦理個人外匯預結匯匯款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8號)的相關規定履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及結售匯統計義務。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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