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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0817390-X-2019-00161
  • 分       類:
    管理資訊  其他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南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9-09-30
  • 名       稱:
    外匯管理業務與政策問答(86)
  • 文       號:
外匯管理業務與政策問答(86)

問:境內個人到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後,又以該公司投資設立子公司、孫公司,再以子公司或孫公司名義融資返回境內的投資,是否屬於返程投資範疇?

    答:屬於。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 2014]37號,下稱“37號文”)的規定,境內個人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後,在以特殊目的公司再投資設立多層子公司、孫公司,後者融資後再到境內投資,仍屬於返程投資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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