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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8-00011
  • 分       類:
    通知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18-01-16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 文       號:
    粵匯發[2018]1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關於印發《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內各中心支局,增城、從化支局;廣發銀行,廣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國家開發銀行廣東省分行,廣州地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廣州農村商業銀行,廣州地區村鎮銀行、外資銀行  

為深入落實《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5〕18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金融支援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銀髮〔2015〕374號)等檔案要求,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制定了《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見附件),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以下簡稱試驗區)試點以下外匯管理政策:  

一、允許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業務收取外幣租金。區內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及中資融資租賃公司在向境內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時,如果其用以購買租賃物的資金50%以上來源於自身的國內外匯貸款或外幣外債,可以外幣形式收取租金。  

二、支援試驗區外匯市場業務發展。允許註冊且營業場所均在區內的銀行為境外機構辦理其境內外匯賬戶(外匯NRA賬戶)結匯業務,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應支付境內使用。具備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業務資格的銀行,可按規定為試驗區相關業務提供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  

三、放寬貨物貿易電子單證審核條件。符合條件的銀行可自主審慎選擇區內企業,為其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時審核電子單證。  

四、支援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業務准入,允許符合條件且具備一定特徵的區內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按規定備案開展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試點。  

五、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外匯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銀行應強化業務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銀行、企業須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準確、完整地報送相關數據資訊。外匯局將進一步加強試驗區外匯業務的管理、監測和統計分析,對異常或可疑情況進行風險提示,依法開展現場核查檢查,切實防範跨境資金流動風險。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粵匯發〔2015〕167號文印發)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

     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2018年1月2日  


附件1: 進一步推進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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