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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78116973-X-2017-00064
  • 分       類: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 發布日期:
    2023-03-2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指引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資訊指引

為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申請獲取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政府資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編製本指引。

一、申請

申請人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提出申請時,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見附件1),按照《政府資訊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徵性描述、以及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資訊的方式、途徑等,並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相應身份證明複印件。

(一)書面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上註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註明“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受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當面提交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二)口頭申請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原則上不受理口頭申請。採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申請人予以簽名或蓋章確認。

二、受理

受理機構為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外匯綜合處。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節假日除外)。聯繫電話:020-81882150,傳真號碼:020-81888425。通信地址:廣州市越秀區沿江西路137號,郵遞區號:510120。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由受理機構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補正期限,答覆期限自受理機構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不再處理該政府資訊公開申請。

三、答覆

受理機構收到政府資訊公開申請後,能夠當場答覆的,應噹噹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需要延長答覆期限的,經批准後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意見。徵求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受理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受理機構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受理機構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上述規定的期限內答覆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覆的合理期限並告知申請人。

對申請公開的政府資訊,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按下列情形予以答覆,出具《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

(一)所申請資訊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資訊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資訊,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資訊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申請公開的資訊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於政府資訊的內容,但是能夠區分處理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資訊內容,並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除能夠作區分處理外,需要對現有政府資訊進行加工、分析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可以不予提供。

(四)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並說明理由。

(五)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資訊的,告知申請人該資訊不存在。

(六)所申請公開資訊不屬於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資訊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構的名稱、聯繫方式。

(七)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資訊公開申請作出答覆、申請人重複申請公開相同政府資訊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複處理。

(八)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且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

(九)申請人以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的,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處理,並視情況告知通過相應渠道提出。

(十)所申請公開資訊屬於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資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訊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對於要求以郵寄以外的方式獲取資訊的,申請人收到《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後,應及時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回執》(見附件2),並傳真或郵寄至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外匯綜合處。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資訊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更正。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無權更正的,可以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並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四、收費標準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依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資訊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範圍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可以收取資訊處理費。收取資訊處理費的標準依據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資訊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附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申請表

          2.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政府資訊公開告知書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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