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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0807494-X-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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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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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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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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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外匯業務知識(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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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外匯業務知識(43)
問:“非關聯代墊款”是否僅限於《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援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綜發〔2020〕11號)第三條規定的內容?
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支援貿易新業態發展的通知》(匯綜發〔2020〕11號)第三條關於貿易新業態(境內國際寄遞企業、物流企業、跨境電子商務平台企業)項下涉及的非關聯代墊業務,應按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其他服務貿易項下非關聯代墊業務,應按《指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報備所在地外匯局,所在地外匯局可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慮非關聯代墊合理性、超長期限合理性及交易基礎合規性等因素,按程序通過集體審議處理,或逐級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資訊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政策問答欄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