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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0807494-X-2021-0118
  • 分       類:
    其他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21-07-14
  • 名       稱:
    外匯業務知識(22)
  • 文       號:
外匯業務知識(22)

:《指引》第四十七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股息和紅利項下對外支付按照直接投資利潤匯出管理規定辦理。在實際業務中,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或境內合夥企業的合伙人(身份均為境外人),其人民幣收入來自於企業的分紅/利潤,並在境內納稅(稅單項目為:利潤、分紅,有時為生產經營所得),這種情況是否可以在審核證明檔案後以境外個人境內合法收入購匯匯出?

答:不可以。外商投資企業利潤匯出業務,不區分股東或合伙人是個人還是企業,均應按照《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6.11境內直接投資(不含銀行、保險機構)利潤匯出進行辦理,即企業提交書面申請、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協議、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和相關稅務憑證等材料,由銀行按規定審核辦理。

 

資訊來源: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政策問答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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