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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0807494-X-2019-0185
  • 分       類:
    管理資訊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19-10-16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常見問題解答
  •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常見問題解答

日前,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操作細節問題解答如下。

一、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將其QFII/RQFII託管賬戶內資金向直接投資資金賬戶劃轉時,是否需要區分本金及收益,收益部分是否需要提交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完稅或稅務備案證明?

答:QFII/RQFII託管賬戶內資金向直接投資資金賬戶劃轉時,需要區分本金及收益。資金劃轉前根據QFII/RQFII相關規定,收益部分需完稅並提供完稅承諾函,無需提交投資收益專項審計報告、完稅或稅務備案證明。

二、根據現行法規要求,境外投資者在各投資渠道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需符合“實需交易原則”。當不同渠道下債券賬戶中債券進行非交易過戶時,兩個賬戶下的外匯衍生品頭寸是否需相應調整?

答:債券非交易過戶後,QFII/RQFII和直接投資渠道下的原有外匯衍生品頭寸自然到期後,再按照現行規定進行調整。

三、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將其QFII/RQFII託管賬戶內資金向直接投資資金賬戶劃轉或將其直接投資資金賬戶內資金向QFII/RQFII託管賬戶劃轉時,能否通過購匯或結匯,將不同投資渠道下不同幣種的賬戶資金交叉劃轉?

答:不能。不同渠道的賬戶內資金劃轉時,只允許幣種相同的賬戶間資金自由劃轉,不得通過購/結匯方式,將不同幣種的賬戶資金交叉劃轉。

四、請問債券登記託管結算機構何時出台不同渠道下債券非交易過戶的業務指引?

答: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已形成相關業務指引的草稿,將於近期對外發布。

五、請對同一境外機構投資者只需通過QFII/RQFII境內託管行或者直接投資結算代理人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一次的流程加以說明。

答:備案環節合并後,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將僅出具一份備案通知書。境外投資者應按照人民銀行和外匯局規定開立人民幣/外匯專用賬戶。

情形一:對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QFII/RQFII身份在上海總部備案的,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中央國債登記結算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以下統稱中介平台機構)將以備案通知書上傳明的債券賬戶名稱(“機構名稱/產品名稱-QFII/RQFII”的形式)為其QFII/RQFII賬戶命名。若該境外機構投資者需要再開立直接入市賬戶,中介平台機構以“機構名稱/產品名稱”的形式為其直接入市賬戶命名。

情形二:對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直接入市身份在上海總部備案的,中介平台機構將以備案通知書上傳明的債券賬戶名稱(“機構名稱/產品名稱”的形式)為其命名。若該境外機構投資者需要再開立QFII/RQFII賬戶,應向相關中介平台機構提交中國證監會出具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中介平台機構以“機構名稱/產品名稱-QFII/RQFII”的形式為其QFII/RQFII賬戶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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