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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0807494-X-2019-0184
  • 分       類:
    管理資訊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19-10-12
  • 名       稱:
    《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策問答 (第一期)
  • 文       號:
《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政策問答 (第一期)

《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98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已於20195月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發布實施。為明確相關操作,確保相關業務順利開展,現發布政策問答(第一期)。

一、問:若境外轉換機構在尚未匯入資金的情況下,開展全球存托憑證(以下簡稱GDR)跨境轉換的首筆業務為兌回GDR,因此產生的資金匯出如何影響登記金額?

答:按照《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境外轉換機構以非新增證券為基礎生成或兌回境外存托憑證的跨境證券交易累計淨匯入資金不得超過經登記的規模。因此,境外轉換機構進行GDR跨境轉換的每筆業務,產生的每筆資金匯出入,均應參與淨匯入資金規模計算。

二、問: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同時以人民幣和外幣進行跨境收付的,是否有本外幣匯出入比例要求?

答:為便利相關業務開展,對於存托憑證跨境轉換業務同時以人民幣和外幣進行跨境收付的,不設本外幣匯出入比例要求,但辦理資金收付和匯兌應基於跨境轉換業務實際需要,不得從事跨幣種套利。

三、問:該如何理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符合規定的境外轉換機構……應委託境內一傢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等作為託管人負責資產託管業務……?

答:同一境外轉換機構只能委託境內一傢具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等作為託管人變更託管人的,由新、老託管人分別發函告知外匯局變更事項,外匯局為其辦理託管人變更登記。

四、境外存托憑證境外存託人在境內託管行開立的境外存托憑證業務專用賬戶可否接收從境外匯入的資金,用於繳納境內相關稅費或手續費?

答:可以。境外存托憑證業務專用賬戶可以接收從境外匯入的資金,也可以接收從境外轉換機構的境內NRA賬戶、境外轉換機構在境內託管人處開立的境外存托憑證跨境轉換專用賬戶劃入的資金,用於支付境內股票非交易過戶相關稅費等。

五、GDR發行人向其GDR持有人進行分紅時,應當如何操作?

答:發行GDR的境內企業應參照現行普通A股境內發行人紅利劃付流程,將已發行上市GDR所對應境內基礎證券的應付人民幣紅利劃入其境外存託人在其境內託管行開立的境外存托憑證存托業務專用賬戶。然後,由境外存託人的境內託管行按照真實性原則進行購匯匯出或人民幣匯出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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