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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0807494-X-2017-00150
  • 分       類: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  通報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 發布日期:
    2017-08-08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外匯違規案例的通報

2017年以來,國家外匯管理局緊緊圍繞黨中央、國務院工作部署,積極服務實體經濟,加強外匯市場監管,依法嚴厲查處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打擊虛假、欺騙性交易行為,維護健康良性的外匯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資訊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相關規定,現將部分外匯違規典型案件通報如下。

案例1捷匯通(天津)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7月至9月,捷匯通(天津)貿易有限公司編造採購合同,虛構進口貿易,以預付貨款名義對外支付4825.78萬美元,造成大額外匯資金非法流出。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違規金額巨大,性質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606萬元人民幣。

案例2:日照天橋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9月至11月,日照天橋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合同,偽造商業發票和貨運提單,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1528.5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291.9萬元人民幣。

案例3:浙江紹興三錦石化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4月至20164月,浙江紹興三錦石化有限公司與境外公司勾結,使用已作廢貨運提單,虛構轉口貿易合同,先後5次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金額合計256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280萬元人民幣。

案例4:四川元捷貿易有限責任公司逃匯案

20143月至20166月,四川元捷貿易有限責任公司虛構轉口貿易,多次使用報廢船隻的虛假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20筆合計1299.92萬美元;辦理轉口貿易收匯業務20筆合計1303.38萬美元,非法進行套利。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利用虛假單證向境外付匯的行為,構成逃匯行為,對其處以罰款243.89萬元人民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利用虛假單證收匯構成外匯違規匯入行為,對其處以罰款244.53萬元人民幣。合并處罰488.42萬元人民幣。

案例5上海珂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61月,上海珂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勾結境外關聯公司,偽造海運提單,虛構轉口貿易,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824.86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380萬元人民幣。

案例6:寧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11月,寧波北工能源有限公司與境外公司勾結,虛構轉口貿易,使用無效的海運提單辦理轉口貿易付匯,向境外非法轉移資金804.91萬美元。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52萬元人民幣。

案例7:深圳市聖灝實業有限公司逃匯案

20153月,深圳市聖灝實業有限公司通過虛構轉口貿易、篡改提單資訊、偽造海運提單等手段,從銀行騙取貿易融資849.49萬美元,非法轉移境外。

該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05萬元人民幣。

   案例8:浙江籍陳某等境外提現方式非法經營案

      201310月至201511月,陳某等4人以本人及親戚朋友名義,辦理100多張銀行卡,在澳門提取港元現鈔,再私下賣給當地商戶或賭場,涉及金額4.76億元人民幣。

    該行為構成未經批准經營結匯、售匯以外其他外匯業務行為,浙江瑞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決陳某等4人有期監禁35年,並處罰金30萬元人民幣。

案例9:湖北籍劉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66月至9月,劉某通過地下錢莊分3次將1035萬元人民幣兌換成港元並在香港購買股票,股票賣出所得1490萬港元通過地下錢莊在香港結匯,分8次匯入境內。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81萬元人民幣。

   案例10:浙江籍施某通過離岸賬戶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18月至20153月,施某通過其實際控制的香港公司在內地開立離岸賬戶,將公司出口所得外匯收入546萬美元,非法售賣給境內個人。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84萬元人民幣。

案例11:黑龍江籍孫某逃匯案

20154月至9月,孫某為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採用分拆方式,將人民幣資金分散匯入69人境內個人賬戶,再借用該69名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將344.99萬美元違規匯至本人控制的境外賬戶。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54.25萬元人民幣。

案例12:山東籍史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6月至7月,史某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將644萬元人民幣分7筆轉入地下錢莊控制的境內賬戶,通過地下錢莊境外賬戶在澳大利亞收取123.47萬澳元。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45.08萬元人民幣。

案例13:貴州籍祝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49月至20159月,祝某為逃避監管,將1291.4萬港元通過地下錢莊兌換並轉入境內本人人民幣賬戶,涉及金額1034.74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36萬元人民幣。

案例14:廣東籍陳某非法買賣外匯案

20155月,陳某為實現逃稅目的,將境外收取的外匯通過地下錢莊轉入境內本人人民幣賬戶,涉及金額1037.4萬元人民幣。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31.5萬元人民幣。

案例15:香港籍潘某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案

2014年,潘某通過其境內個人結算賬戶收取境內個人葉某11筆,共計403萬元人民幣,聯繫香港地下錢莊向葉某指定境外供貨商付款501萬港元,用於走私動物飼料。

該行為構成非法介紹買賣外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其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18萬元人民幣。

案例16:廣東籍劉某逃匯案

201611月,劉某為償還境外融資本息,借用18名境內個人年度購匯額度,分拆購付匯,將89.15萬美元轉移至本人控制的香港賬戶。

該行為違反《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構成逃匯行為。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對其處以罰款12.06萬元人民幣。

案例17:興業銀行重慶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49月至20154月,興業銀行重慶分行在6家異地企業提交的提單均為虛假提單,裝箱單、提單貨物重量畸輕,明顯有悖常理的情況下,未對轉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為上述企業辦理名為轉口貿易實為非法套利的付匯業務15筆,金額合計1.62億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金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41.05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9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18:民生銀行三亞分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購匯案

20145月至20161月,民生銀行三亞分行為17名個人辦理18筆購匯匯出業務,金額81.08萬美元。其中16人為該行員工,均為出借個人購匯額度幫助該行負責人汪某及朋友購匯匯往境外賬戶。20167月,該行為5名員工辦理5筆購匯提鈔業務,金額45000美元,均為出借個人購匯額度幫助該行負責人汪某購匯提鈔。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參與人員主要為該行負責人和員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罰款100萬元人民幣,責令停止對私售匯業務1年的處罰,對該行負責人汪某罰款50萬元人民幣,責令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

案例19:寧波銀行上海張江支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65月至7月,寧波銀行上海張江支行在企業提交的海運提單均為複印件,收貨人名稱與該企業不一致,不能證明該企業擁有相關貨權和真實轉口貿易背景的情況下,未對轉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為該企業辦理轉口貿易付匯4筆,金額合計9217.69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金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100萬元人民幣,責令停止經營對公售匯業務1年的處罰。

案例20:重慶農村商業銀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43月至11月,重慶農村商業銀行在某企業提交的提單為虛假記名提單,收貨人名稱與該企業不一致,提單、裝箱單中商品數量、重量等基本計量單位缺失的情況下,未對轉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為該企業辦理名為轉口貿易實為非法套利的付匯業務11筆,金額合計6608.21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金額巨大,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23.28萬元人民幣,並處罰款9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1:中國農業銀行嘉善支行違規辦理貿易融資案

20156月,中國農業銀行嘉善支行在企業提供的銷售合同金額大幅偏離實際生產經營,系構造合同情況下,未對貿易背景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查,該企業辦理了一筆1900萬美元貿易融資。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罰款4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2:恒豐銀行泉州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58月至9月,恒豐銀行泉州分行在某異地企業提交的提單均為記名提單複印件,收貨人名稱與企業不一致,不能證明企業擁有相關貨權和真實轉口貿易背景的情況下,未對轉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為該企業辦理名為轉口貿易實為非法套利的付匯業務3筆,金額合計1183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4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3:中國建設銀行德州分行違規辦理個人分拆購匯案

20152月,中國建設銀行德州分行所轄支行在同一企業多名員工同日通過新開賬戶集中購匯、每筆接近5萬美元、本人不到場等分拆特徵明顯的情況下,既未審核個人委託購匯授權書等材料,也未對購匯人民幣資金來源進行盡職調查,為2名個人辦理了41人名下的個人分拆購匯,金額合計204.59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三十二條等規定,情節嚴重。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罰款3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4:中國農業銀行鎮江分行違規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案

201512月和20161月,中國農業銀行鎮江分行在企業提供的提單因貨主指定收貨人而無法轉讓、提單資訊證明該企業沒有貨權情況下,未對轉口貿易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核,分別為該企業辦理轉口貿易購付匯81.09萬美元和51.97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罰款30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案例25:平安銀行珠海分行違規辦理售匯案

20157月,平安銀行珠海分行在企業提交的合同顯示企業為出口方、應辦理出口收匯業務、並無真實貿易購匯需求的情況下,未對貿易背景及單證真實性、合理性進行盡職審查,為企業辦理進口購匯3筆,金額合計375萬美元。

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26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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