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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5926188-X-2017-0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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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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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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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3-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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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境外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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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辦理地點:放款人在辦理本外幣境外放款業務前,應到所在地外匯局進行登記。
一、境內機構境外放款登記及變更、註銷登記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企業境外放款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4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改進和調整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2號)。
4.《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明確境內企業人民幣境外放款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髮〔2016〕306號)。
5.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一)登記
1.書面申請(包括境外放款資金來源、資金使用計劃、還款計劃等),並附《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
2.放款人和借款人依法註冊成立及其股權關聯關係的證明檔案。
3.境外放款協議。
4.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二)變更登記
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
2.變更後的境外放款協議。
3.放款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
(三)註銷登記
1.書面申請,並附《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
2.因客觀原因無法按期收回境外放款本息(或有關債務豁免、債轉股、債權轉讓等交易)的證明材料。
二、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備案及變更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9〕7號)。
3.其他相關法規。
辦理材料:
(一)備案
1.備案申請書(包括跨國公司及主辦企業基本情況、擬開展的業務種類、成員企業名單、主辦企業及成員企業股權結構情況、擬選擇的合作銀行情況等)。
2.跨國公司對主辦企業開展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授權書。
3.主辦企業與合作銀行共同簽署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4.主辦企業及境內成員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5.境外成員企業註冊檔案。
6.金融業務許可證及經營範圍批准檔案(僅主辦企業為財務公司的需提供)。
以上第2項材料應加蓋跨國公司公章,其餘材料均應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7.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管理。主辦企業申請辦理集中境內成員企業境外放款額度備案時,應在備案申請書中列表說明參加境外放款額度集中的境內成員企業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地、每家境內成員企業最新一期經審計的所有者權益狀況、擬集中的境外放款額度,並提供貢獻境外放款額度成員企業上年度資產負債表複印件(加蓋主辦企業公章)。
(二)變更備案
1.合作銀行變更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①書面申請(包括擬選擇的合作銀行,原賬戶餘額的處理方式等)。
②加蓋銀行業務公章的原賬戶餘額對賬單(新增合作銀行的無需提供)。
③主辦企業與新增合作銀行簽署的《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辦理確認書》。
2.主辦企業變更、成員企業新增或退出、外債和境外放款額度變更、業務種類變更的,參照備案提交材料。
3.主辦企業、成員企業發生名稱變更、分立、合并的,主辦企業應在事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報所在地外匯局,同時提交變更所涉企業的相關情況說明、涉及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如變更後的營業執照等)。
(三)註銷備案
跨國公司需要停止辦理跨境資金集中運營業務的,主辦企業處理完畢相關債權債務、關閉國內資金主賬戶後,應通過所在地外匯局向分局備案,提交備案申請,包括:跨國公司跨境資金集中運營的外債額度及境外放款額度集中、跨境收支及結售匯、國內資金主賬戶的關閉等相關情況。
辦理流程:
1.申請人提交申請。
2.能夠當場受理的,應當場受理。需出具《行政審批受理單》的,應按照規定及時出具《行政審批受理單》,列明事項名稱、受理機構、受理單編號、申請人資訊、聯繫人資訊、受理時間、受理依據、法定辦結時限、承諾辦結時限、審批結果發放方式、辦理進程查詢方式、收費狀況、受理機構聯繫人員及電話、材料清單(或加蓋“所有資料齊全”印章)並加蓋業務印章。
3.不予受理的,應出具《不予受理行政審批申請通知書》,說明理由並加蓋業務印章。
4.依法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出具《不予行政審批決定書》,說明不予許可的理由並告知救濟權利。
受理部門:資本項目管理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3
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內
附件:境外放款登記業務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