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簡體中文繁體中文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 索  引  號:
    75926188-X-2015-00148
  • 分       類:
    其他  外匯綜合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
  • 發布日期:
    2023-08-29
  • 名       稱:
    結匯、售匯業務市場准入、退出審批
  • 文       號:
結匯、售匯業務市場准入、退出審批

辦理地點:重慶市主城區(巴南區除外)銀行、農村信用社、兌換機構及非金融機構等的以下業務均在重慶市渝北區紅錦大道56號中國人民銀行重慶市分行一號樓3樓辦理;其它區縣的上述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所屬地外匯局辦理。

辦理時間: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830-12001400-1730

(一)銀行即期結售匯市場准入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1.銀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具有金融業務資格;(2)具備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3)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體設備;(4)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銀行需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還應具備相應的外匯業務經營資格。

2.銀行可以分別或者一併申請對公和對私結售匯業務。開辦對私結售匯業務的,應遵守以下規定:(1)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管理規定,具備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個人外匯業務監測系統的網路接入條件,依法合規辦理個人結售匯業務;(2)應在營業網點、自助外幣兌換機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個人本外幣兌換標識。個人本外幣兌換標識式樣由銀行自行確定。

3.銀行總行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的,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他銀行總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如處於市(地、州、區)、縣,由所在地外匯局逐級上報至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審批。外國銀行分行視同總行管理。

4.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市場准入的,應持下列相關檔案向所在地外匯局履行事前備案手續。

需提交的材料:

1.銀行總行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1)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2)《金融許可證》複印件;(3)辦理結售匯業務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結售匯業務操作規程、結售匯業務單證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統計報告制度、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制度、結售匯業務會計科目和核算辦法、結售匯業務內部審計制度和從業人員崗位責任制度、結售匯業務授權管理制度;(4)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體設備的說明材料;(5)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6)需要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外匯業務經營資格的,還應提交外匯業務許可檔案的複印件。

2.銀行分行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1)《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一式兩份;(2)辦理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3)《金融許可證》複印件;(4)具備辦理業務所必需的軟硬體設備的說明材料;(5)擁有具備相應業務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業務人員的說明材料。

3.銀行支行及下轄機構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1)《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一式兩份;(2)金融許可證複印件。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規依據:

1.《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

2.《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

受理部門:國際收支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1

 

(二)銀行外匯衍生產品結售匯市場准入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1.本規定中的衍生產品限於人民幣外匯遠期、掉期和期權業務。

2.銀行申請辦理衍生產品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取得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

2)有健全的衍生產品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及適當的風險識別、計量、管理和交易系統,配備開展衍生產品業務所需要的專業人員;

3)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的規定。

3.銀行可以根據自身經營需要一併申請即期結售匯業務和衍生產品業務資格。對於衍生產品,銀行可以一次申請開辦全部衍生產品業務,或者分次申請遠期和期權業務資格。取得遠期業務資格後,銀行可自行開辦外匯掉期和貨幣掉期業務。

4.銀行總行申請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全國性商業銀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申請,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其他銀行總行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如處於市(地、州、區)、縣,由所在地外匯局逐級上報至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審批。外國銀行分行視同總行管理。

5.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辦理衍生產品業務的,應於開辦業務前至少20個工作日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提交下列相關材料並確認收到後即可開辦業務。

需提交的材料:

1.銀行總行申請衍生產品業務,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1)申請報告、可行性報告及業務計劃書;

2)衍生產品業務內部管理規章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業務操作規程,包括交易受理、客戶評估、單證審核等業務流程和操作標準;產品定價模型,包括定價方法和各項參數的選取標準及來源;風險管理制度,包括風險管理架構、風險模型指標及量化管理指標、風險緩釋措施、頭寸平盤機制;會計核算制度,包括科目設置和會計核算方法;統計報告制度,包括數據採集渠道和操作程序。

3)主管人員和主要交易人員名單、履曆;

4)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有關金融衍生產品交易業務資格規定的證明檔案。 

2.銀行分支機構申請衍生產品業務,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1)上級有權機構授權檔案;

2)本級機構業務籌辦情況說明(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配備、業務培訓、內部管理)。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規依據:1.《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

2.《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

受理部門:國際收支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1

 

(三)銀行結售匯市場退出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1.銀行停止辦理結售匯業務之日起30日內,由停辦業務行或者其上級行持下列相關材料,向批准或備案其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外匯局履行停辦備案手續。

2.銀行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其結售匯業務資格自動喪失。

需提交的材料:

《銀行停辦結售匯業務備案表》1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規依據:

1.《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

2.《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

受理部門:國際收支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1

 

(四)外幣代兌機構市場准入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1.外幣代兌機構是指與具有對私結售匯業務資格的境內商業銀行(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及其分支行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辦理外幣與人民幣之間兌換業務的境內機構。

2.銀行可以授權具備以下條件的境內機構成為外幣代兌機構:

(一)具有同城註冊的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或獲得其所屬法人機構書面授權並在同城辦理工商登記的非獨立法人機構。

(二)有固定的營業場所。

3.銀行授權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應在授權協議簽署後20個工作日內,將授權協議、外幣代兌機構營業執照等基本資訊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

2.外幣代兌機構營業執照;

3.授權協議;

4.所屬法人機構授權檔案(非獨立法人機構適用)

法規依據:

《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兌換機業務管理規定》(匯發〔201611號文印發)

受理部門:國際收支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1

 

(五)外幣代兌機構市場退出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授權銀行終止與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應在協議終止後2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並註明終止原因。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

2.證明協議終止的檔案材料。

法規依據:

《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兌換機業務管理規定》(匯發〔201611號文印發)

受理部門:國際收支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1

 

(六)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市場准入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1.境內非金融機構擬經營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以下簡稱特許業務)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申請經營資格。特許業務分為兩種類型(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轄內經營特許、全國範圍內經營特許),特許業務市場准入包括兩個階段(籌備期、開辦期)。

2.申請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所轄地區經營特許業務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資信狀況良好;(2)擁有10%(含)以上的股權或控制權的機構與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資信狀況良好,且無犯罪記錄;(3)主要管理人員、業務人員資信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相關業務工作經驗,熟悉個人外匯業務管理政策;(4)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期間經營狀況良好,未被重慶外匯局和其他監管機構處罰;在申請資格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不少於2000筆,且兌換金額不少於等值100萬美元;(5)具有適合經營的固定場所及設施,完善的業務管理制度及兌換業務作業系統,作業系統需使用介面模式接入個人外匯系統;(6)承諾辦理個人兌換業務量和兌換筆數不少於市場准入最低標準。

3.申請在全國範圍內經營特許業務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取得在轄內經營個人兌換業務資格2年以上,且擁有不少於5家獲准經營個人兌換業務的分支機構;(2)自身及所轄兌換特許機構近2年內經營狀況良好,未被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和其他監管機構處罰,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辦理個人兌換業務金額不少於等值2000萬美元;(3)具備統一會計核算,集中管理營運資金、備付金,及時準確報送數據等能力,能即時監控所轄兌換特許機構業務辦理情況;(4)承諾辦理個人兌換業務量不少於市場准入最低標準。

4.申請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所轄地區經營特許業務資格的機構,應持下列要求的相關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進入籌備期的申請,所在地外匯局為地市分局的,應由地市分局初審後上報至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應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其進入籌備期的書面決定。申請機構獲准進入籌備期的,籌備期為批准之日起3個月,未能按期籌備,應在屆滿前1個月向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提交延期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自收到紙質書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最長延期1個月。申請機構未按期提交開辦業務申請,原籌備批准檔案失效。  

申請機構按期提起開業申請的,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下列相關材料,所在地外匯局為地市分局的,應由地市分局初審後上報至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紙質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機構進行現場驗收做出批准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並對獲得批準的機構發放《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許可證》。

5.申請在全國範圍內經營特許業務資格的機構,應向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下列相關材料,所在地外匯局為地市分局的,應由地市分局初審後上報至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自收到完整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初審同意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

需提交的材料: 

1.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所轄地區經營特許業務資格的機構申請進入籌備期的材料:

1)申請報告;(2)擁有10%(含)以上的股權或控制權的機構與自然人,以及主要受益所有人的資信狀況良好,且無犯罪記錄的說明材料;(3)主要管理人員、業務人員資信狀況良好,無犯罪記錄,具有相關業務工作經驗,熟悉個人外匯業務管理政策的說明材料;(4)經營外幣代兌業務6個月以上,在申請前6個月內辦理代兌業務達到業務准入最低兌換筆數和兌換金額標準的證明材料;(5)經營代兌業務期間未被外匯局和其他監管機構處罰的聲明。

2.在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所轄地區經營特許業務資格的機構提起開辦申請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報告;(2)適合經營兌換特許業務的場所及其他設施的說明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電腦硬體、資料庫設備情況,能夠即時、完整監測與記錄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活動的高清錄影設備情況,審核境內個人客戶有效身份證件的設備情況,以醒目中英文雙語展示兌換幣種和牌價的設備情況等;(3)作業系統說明材料,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即時辦理兌換業務、備付金管理、會計核算、匯總統計、存儲記錄交易等功能情況,以及遵照個人結售匯相關規定對超限額及分拆等行為予以風險提示的功能情況等;(4)業務管理制度,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業務操作規程,外幣兌換牌價管理、備付金管理、現鈔管理、會計核算、統計報告、風險及相關內控管理、憑證和檔案印章管理等制度;(5)作業系統滿足以介面模式接入個人外匯系統技術條件的證明材料;(6)《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承諾書》

3.在全國範圍內經營特許業務資格的申請機構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2)取得在註冊地外匯分局轄內經營個人兌換業務資格2年以上,且擁有不少於5家獲准經營個人兌換業務的分支機構的證明材料;(3)自身及所轄兌換特許機構近2年內經營狀況良好,且未被外匯局和其他監管機構處罰的聲明;(4)在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辦理個人兌換業務金額不少於等值2000萬美元的證明材料,包括上一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個人兌換業務財務會計報告;(5)具備統一會計核算,集中管理營運資金、備付金,及時準確報送數據等能力,能即時監控所轄兌換特許機構業務辦理情況的說明材料;(6)《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承諾書》。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規依據:

《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匯發〔20206號)

受理部門:國際收支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1

 

(七)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市場退出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1.兌換特許機構主動終止經營兌換特許業務的,應在終止業務後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分局交回《兌換許可證》,由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予以註銷。

2.兌換特許機構涉以下事項的,外匯局可依法責令暫停相關業務進行整頓或撤銷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

1)未能履行《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承諾書》中承諾內容。

2)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兌換特許業務經營資格。

3.特許機構主動終止或被外匯局終止特許業務經營資格並註銷兌換特許證的,自註銷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特許業務經營資格。

需提交的材料:

1)情況說明材料;

2)兌換特許證。 

辦理時限:

特許機構主動終止特許業務的,應在終止業務後1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分支局繳銷兌換特許證。

法規依據:《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試點管理辦法》(匯發〔20206號)

受理部門:國際收支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1


(八)銀行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市場准入

申請條件及業務流程:

1.銀行總行申請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準的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並已開辦即期結售匯業務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結售匯業務經營中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3)上年度外匯資產季平均餘額在等值2000萬美元(含)以上;(4)近2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為B級(含)以上;(5)具有完善的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管理制度。

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具備下列條件:(1)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核準的即期結售匯業務資格,並已開辦即期結售匯業務2年(含)以上;(2)近2年(含)即期結售匯業務經營中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3)近2年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等級為B級(含)以上;(4)取得其總行授權

2.銀行申請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向其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申請。申請銀行如處於市(地、州、區)、縣,由所在地外匯局逐級上報至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審批。

需提交的材料:

1.銀行總行申請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下列檔案和資料:

1)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2)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相關管理制度,包括:業務操作規程、內部職責分工、統計報告制度、風險控制措施、會計核算制度等;(3)與具備資格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範本,範本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

2.銀行分支機構申請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應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的申請報告;(2)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相關管理制度,包括:業務操作規程、內部職責分工、統計報告制度、風險控制措施、會計核算制度等;(3)與具備資格銀行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範本,範本中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4)總行的授權檔案。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

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合作辦理遠期結售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62號)

受理部門:國際收支處

諮詢電話:023-67677161

 


附件1:銀行辦理即期結售匯業務備案表

附件2:銀行停辦結售匯業務備案表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法律聲明 | 聯繫我們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重慶市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11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