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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H5263060-6-202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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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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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北京外匯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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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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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常見問題解答202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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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常見問題解答2020-048
問: 老師好!背景情況是境內居民個人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進行返程投資已依法在銀行辦理37號文登記,現該境內居民個人在內資公司的持股發生變動,請問以下情形下是否需要辦理37號文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手續:(1)境內居民個人在內資公司中的直接持股變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2)境內居民個人在內資公司的持股減少。如果不辦理是否會面臨外匯處罰?
答:您好,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已登記的特殊目的公司發生境內居民個人股東、公司名稱、經營期限等基本資訊變更,或發生境內居民個人增資、減資、股權轉讓或置換、公司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項變更的,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對境內居民未按規定辦理登記等行為,外匯局根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上述業務已經授權銀行辦理。相關檔案可登陸國家外匯管理局門戶網站(www.safe.gov.cn),在政策法規欄中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