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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K1905110-2-2020-00187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0-10-1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號)政策問答(三)
  • 文       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間債券市場境外機構投資者外匯風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20〕2號)政策問答(三)

9.《通知》第五條規定,當債券投資發生變化而導致外匯風險敞口變化時,境外機構投資者應在五個工作日內或月後五個工作日內對相應持有的外匯衍生品敞口進行調整。五個工作日內如何計算?

答:五個工作日內是指自債券投資實際發生變化之日或每月最後一個工作日起(不含),至調整外匯衍生品敞口所涉外匯交易的成交日(Trade Date),總計不超過(含)五個工作日。

10. 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投資項下外匯衍生品交易時,對於交易模式以及幣種、期限、價格等交易要素有什麼具體規定?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客戶與境內金融機構直接交易的,可以使用境內外匯市場的遠期、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和期權及產品組合,外匯衍生品的幣種、期限、價格等交易要素按照商業原則由交易雙方協商確定。境外機構投資者直接或通過主經紀業務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的,遵照銀行間外匯市場規定執行。

11. 境外機構投資者可否在結算代理行以外的境內金融機構辦理外匯掉期、貨幣掉期套保?

答:掉期交易的近端或遠端操作是整體交易的一部分,不是一筆單獨的即期或遠期交易。境外機構投資者從境外匯入外匯資金後,根據自身債券投資和外匯對沖需求,可以按照《通知》規定的渠道(不限於結算代理行),開展近端實際換入人民幣的外匯掉期或貨幣掉期交易。換入的人民幣資金應用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投資,且債券投資項下外匯風險敞口與掉期交易敞口基本匹配。

12. 境外機構投資者在外匯衍生品交易中產生的期權費以及損益如何處理?

答:境外機構投資者開展債券投資項下外匯衍生品交易時,可能涉及期權費,或因展期、反向平倉、差額結算等產生人民幣或外幣損益,相關資金收付納入其人民幣和外匯專用賬戶的收支範圍,並可根據實際需要辦理本外幣兌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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