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皖匯檢罰〔2023〕11號 |
---|---|
違法主體姓名 | 張** |
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身份證、護照等) | 342225********8014 |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安徽省分局 |
違法行為類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二十四條 2. 《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四條和第十條 |
違法事實 | 張**時任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交易銀行部總經理,對徽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包河工業園支行“未經批准擅自經營售匯業務”的行為負有責任。 |
處罰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 |
處罰內容 | 給予警告,處罰款6萬元人民幣 |
罰款金額(萬元) | 6.00 |
沒收金額(萬元) | 0.0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11-15 |
公開截止期 | 2024-11-22 |
備註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