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上海匯管罰字〔2021〕3111210701號 |
|---|---|
| 違規主體名稱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任** |
| 註冊地址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88號 |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1000010000595XD |
|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 違法行為類型 | 1、違反了《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第七條 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二十三條的規定。2、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的規定。3、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第三條第三項 的規定。4、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銀行卡境外大額提取現金交易的通知》(匯發〔2017〕29號)第一條、第二條 的規定。5、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項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二十三條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6、違反了《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匯發〔2013〕13號)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匯發〔2021〕年1號)第五條第三項、第四項 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年48號)第二條 的規定。7、違反了《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金融機構報送銀行卡境外交易資訊的通知》(匯發〔2017〕15號)第五條第一項 的規定。8、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第七條第一款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交通銀行開辦代理境外分支機構開戶見證業務的批覆》(匯複〔2010〕208號)第二條的規定。 |
| 違法事實 | 1、未按規定辦理記憶體外貸業務。2、未按規定辦理服務貿易項下海運費支出業務。3、未經登記辦理外國投資者投資資金匯出業務。4、違規辦理個人境內銀行卡境外年度超額提現。5、違規向非居民銷售外匯理財產品。6、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規定。7、未按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8、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 |
| 處罰依據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4、《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6、《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7、《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8、《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項 |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 罰沒款金額(萬元) | 422.32 |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1-10-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2-10-27 |
| 備註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