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
上海匯管罰字〔2023〕3111221101號 |
違規主體名稱 |
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 |
金** |
註冊地址 |
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銀城中路168號 |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
91310000132257510M |
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
違法行為類型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四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四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第十二條。
2、《條例》第二十四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4〕第2號)第四條、《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第十二條。
3、《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五條、第二十三條,《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六條、第二十二條。
4、《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匯發〔2014〕29號文印發)第十二條,《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完善銀行內保外貸外匯管理的通知》(匯綜發〔2017〕108號)第二條第(六)項、第六條。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和規範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第五條第三款。
6、《銀行辦理結售匯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14〕53號)第五十條、《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匯發〔2019〕26號文印發)第一部分“總說明”中第(八)條。
7、《中國外匯市場準則》(匯律發〔2018〕5號)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關於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48號)第五條、《條例》第二十九條。
8、《中國外匯市場準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八條,《關於調整金融機構進入銀行間外匯市場有關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4〕48號)第五條、《條例》第二十九條。 |
違法事實 |
1、無結售匯業務資質的分支機構違規辦理結售匯業務。
2、已批准停止營業的分支機構違規辦理結售匯業務。
3、違規向境外個人銷售外幣理財產品。
4、違規辦理內保外貸業務。
5、違規辦理備用金結匯。
6、未按規定報送結售匯統計數據。
7、虛增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量。
8、使用未經授權的通訊工具開展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以及未按規定保存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記錄 |
處罰依據 |
1、《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2、《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3、《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項。
4、《條例》第四十三條。
5、《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
6、《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項。
7、《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8、《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五)項。 |
處罰類別 |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
罰沒款金額(萬元) |
9854.40 |
處罰決定日期 |
2023-04-21 |
公示截止期 |
2024-04-27 |
備註 |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