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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投訴人於__2026____年__6____月____9__日,通過被投訴人運營的“飛*逸途(上海)網路科技有限公司”網站,向被投訴人支付人民幣680.99元,用於購買【海外社媒廣告投放服務】。投訴人通過【微信】方式完成了上述付款。
付款後,雙方已明確確認服務未能完成。投訴人多次與被投訴人溝通,要求退還已支付款項。
被投訴人雖承認服務未能達成,但拒絕按照原支付路徑將款項以人民幣形式退還。被投訴人要求投訴人提供美元對公賬戶,否則不退款,我無法接受該退款方案。
被投訴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國家外匯管理相關法規
《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第二十五條
匯出、匯入資金退匯遵循原收付主體、原路返還原則;境內人民幣結算的服務交易,不屬於跨境外匯收支場景,監管允許、實操常規操作即為人民幣原路退回,無強制轉換美元的監管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另有規定除外)。本次是境內服務交易,計價、收款法定貨幣為人民幣,退款對價同樣應當為人民幣,企業單方面改用美元結算退款屬於違規以外幣計價清算。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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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如為境內交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並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但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你反映的問題屬於交易糾紛,可自行與交易對手協商或依法通過訴訟方式解決。
2026-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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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關於上海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境外投資管理規定、以“境外再投資”為名規避ODI備案的舉報函
致: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抄送:上海市商務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被舉報人:上海瑛*醫療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舉報人註冊地址:上海市嘉定區*****幢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895295174
一、 舉報事項
被舉報人瑛*醫療為一家於2019年在香港上市的境內企業。2026年5月12日,瑛*醫療於香港交易所網站公告其擬收購開曼公司Valgen Holding Corporation部分股權,交易對價為107,758,127美元(約等於人民幣737,787,568元)。目前,瑛*醫療已通過其唯一境外子公司,香港瑛*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就其中約600萬美元的股權完成交割並進行開曼公司登記。香港瑛*自有資金遠不足以支付上述對價,瑛*醫療已實際向香港瑛*提供財務支援(包括但不限於注資、貸款、內保外貸等),使得收購得以實施。
瑛泰醫療在本次交易中,通過構建“境外子公司再投資”的表象,隱瞞了“境內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實質,涉嫌規避國家發改委及商務部關於境外投資(ODI)的核准程序。
二、 涉嫌違反的具體法律法規
(一)違反《企業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11號)
1. 具體法規
(1)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以下稱“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其控制的境外企業,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獲得境外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投資活動。
(2)第十四條 實行備案管理的範圍是投資主體直接開展的非敏感類項目,也即涉及投資主體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
(3)第三十二條 屬於核准、備案管理範圍的項目,投資主體應當在項目實施前取得項目核准檔案或備案通知書。
本辦法所稱項目實施前,是指投資主體或其控制的境外企業為項目投入資產、權益(已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辦理核准、備案的項目前期費用除外)或提供融資、擔保之前。
2. 違法事實
香港瑛泰註冊資本僅為3,600萬港幣,遠低於本次收購所需資金總量,自身資金嚴重不足,收購所需資金依賴瑛泰醫療的支援。瑛泰醫療通過提供融資或擔保的方式,實質構成了11號令第二條所規定的“境外投資”。
根據11號令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涉及境內企業直接投入資產、權益或提供融資、擔保的非敏感類項目,必須在項目實施前向國家發改委或省級發改委申請備案,取得《境外投資項目備案通知書》。瑛*醫療並未履行該備案程序,擅自實施項目,企圖以“香港瑛*自有資金進行再投資無需備案”為由矇混過關。
(二)違反《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
1. 具體法規
(1)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是指在中
2026-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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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對於企業是否違反境外投資管理規定,應由發改委、商務部門調查認定。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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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就全*食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貿易有限公司資本項目外匯違法問題,懇請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依法查處。
涉案兩家公司均為台灣好*一食品有限公司前總經理劉**,利用職務侵佔、洗錢犯罪所得不法資金在滬設立的外資企業。經台灣地區法院生效判決認定,2006年至2016年,劉**通過搭建多層境外空殼公司架構,以低價外銷截留好帝一公司海外銷售收入,累計侵佔新台幣4.06億元、逃稅新台幣1.21億元,其中新台幣3.60億元涉案資金用於私人洗錢流轉。劉珀秀因填制不實會計憑證、逃稅、業務侵佔、洗錢四項罪名,經兩級法院審理定罪,刑期合計488.5個月,判決已生效。
為洗白犯罪贓款,劉**操控境外空殼主體將涉案洗錢資金入境投資,於2008年設立全*公司、2013年設立智詠公司,將非法侵佔資金包裝為合法外資註冊資本及結匯人民幣資金,完成跨境洗錢落地。後續兩家公司股權幾經變更,目前全*公司由好帝一公司全資持股,智*公司由全*公司100%控股,兩家企業均持續存續經營。
前述行為違反《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涉案黑錢以資本金形式非法入境結匯,破壞國家外匯管理秩序,屬於典型的資本項目外匯違法行為。依據相關法規,特此舉報,懇請監管部門依法查處、追責。
2026-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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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請將全雅食品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智詠貿易有限公司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具體線索和證據,寄送我分局進行調查,地址:陸家嘴東路181號。
202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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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這2個網站http://tian***.chenvan.com/和http://5**d.021van.com/未在中國獲得任何金融牌照,非法進行外匯融資交易和非法金融活動!目前國家正在打擊違法金融亂象,希望貴局及時處理!該網站主體公司為上海塵*網路資訊技術有限公司!
202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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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你舉報的事項,我分局將協調相關部門處理。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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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
本人於2026年5月15日通過該公司提供的收款軟體XTRANSFER收取了一筆來自阿根廷的500萬比索的款項,約人民幣35000元,經該公司風控審核後告知不通過,於是本人於5月18日同意退回該筆款項,但是該公司至今沒有提供退款憑證,國外打款人也一直沒有收到該筆退款。本人多次致電該公司官方客服,告知需要核實,需要1-2個工作日,但是在1-2個工作日後依然沒有任何結果,多次反覆發生這樣的情況,甚至到今日還沒有退款,本人非常氣憤,希望有關部門能嚴肅處理該公司。
2026-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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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已電話溝通
2026-06-09
投訴建議受理情況統計:共收到137條,已處理1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