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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請問內保外貸簽約登記的申請材料,如貸款協議、保證協議、境外債務人的註冊登記證明檔案/審計報告、境內保證人的營業執照/審計報告等:1. 是否有原件要求?2. 如可提供複印件,是否需要加蓋公章?如是,是否統一加蓋境內保證人的公章?3. 英文檔案是否需要提供中文翻譯件?4. 銀行員工是否可以代企業遞交材料?謝謝!
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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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外匯局接收材料為加蓋申請人公章的複印件,擔保協議和主債務協議需提供翻譯件,申請材料應由申請人提交。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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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
我司工商已經註銷但外管未註銷,現申請註銷外管業務,資料重新提交已經3周了,麻煩問一下什麼時候可以完成註銷
2025-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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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已電話溝通回複,諮詢事項已於8月8日辦結。
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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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
工商銀行收匯資訊管理不當,錯漏明顯且未及時更正。在辦理國外購物退款時需要銀行的收匯資訊,經工商銀行手機APP查詢和詢問線上客服,收匯資訊兩端反饋的結果不一致。線上客服給的收匯銀行名稱和地址是:名稱: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INDUSTRIAL***CO***CIAL BANK OF CHINA SHANGHAI BRANCH;
地址:銀城路*號,NO.*,YINCHENG ROAD,SHANGHAI。APP查詢到的收匯行名稱和地址是:收款行名稱:IND*****MMERCIAL BANK OF CHINA, SHANGHAI M****AL BRANCH.
收款行地址:CENTURY F*****ILDING, 9 PU DONG ****E, SHANGHAI, SHANGHAI, CHINA.在我7月28日提出問題後,工商銀行至今未核查資訊並反饋,對於收匯資訊的管理錯漏給用戶造成了極大不便,且至今未改正。
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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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您好,您所反饋問題屬於商業銀行內部資訊管理,不屬於外匯業務管理範疇,建議可撥打工商銀行服務熱線95588反饋。
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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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請問:我司是上海一家有限責任公司,與一家國際設備供應商進行合作,採購(手機或平板),因國內客戶的收貨地在境外,故採購的設備不進國內-海關,目前需要付美金給我們的境外設備供應商,現銀行以無報關單為由拒絕支付,請問需要提供什麼檔案資料來進行對公支付。
202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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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您好,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 年版)》(匯發〔2020〕14號)第八條,支付貨款後應按合同約定及時、足額進口貨物。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業務由經辦銀行根據展業並完成貿易真實性審核後辦理。如銀行在辦理過程中有疑問,可向外匯局諮詢。
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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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一、基本情況
1.長寧路1318弄1號601室
2025年3月29日,我方與買方就長寧路1**8弄1號601室簽署《上海房地產買賣合同》(網上合同),約定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780萬元。同日,我方與買方簽訂《協議書》,約定裝修補償款為人民幣305萬元。2025年4月29日,我方與買方就房地產轉讓價款780萬元申報交易稅費。2025年5月8日,長寧區稅務局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載明稅種為“個人所得稅”,品目名稱為“財產轉讓所得”,實繳(退)金額為78,000元。
2.運*路7**弄37號全幢
2025年4月20日,我方與買方就運*路7**弄37號全幢簽署《上海房地產買賣合同》(網上合同),約定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4450萬元。同日,我方與買方簽訂《上海房地產買賣合同之補充協議》,約定裝修及搬遷補償款人民幣500萬元。2025年6月4日,我方與買方就房地產轉讓價款4450萬元申報交易稅費。2025年6月6日,閔行區稅務局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載明稅種為“個人所得稅”,品目名稱為“財產轉讓所得”,實繳(退)金額為445,000元。
本人於2016年12月8日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身份,並於2023年6月19日註銷上海戶籍。因出售房產原因,現申請將境內財產變現所得人民幣2615萬元(780/2+4450/2=2615)購匯匯出。即本人在辦理個人移民資產轉移申請時,僅就網簽合同所載明的轉讓價款進行申報,並未就補充協議所涉款項進行資產轉移或相關申報。
然而,在審核過程中,貴局對以上補償款提出如下補充材料要求:①就補償款部分補繳個人所得稅,或②提供稅務機關出具的“無需就該補償款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證明。對此,我方前往上海市長寧區房地產交易中心稅務窗口進行諮詢。稅務工作人員明確表示:一方面,房產交易完成後,無法對該筆交易重新補稅;另一方面,亦無法就“無需補稅”事項出具任何形式的證明材料。換言之,貴局當前要求的上述補充材料在實際操作中根本無法取得。
二、補償款不應當屬於財產轉讓所得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的規定,個人轉讓財產所得應以“轉讓收入減除原值及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補償款系出賣房屋內動產及附著裝飾的價款,不屬於房產轉讓價款,不應當構成財產轉讓所得。此外,稅務工作人員亦明確表示,房產交易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網簽合同載明的房地產轉讓價款。而本人以上兩套房屋均已依法繳稅。
三、貴局工作人員引用法規的異議
貴局負責溝通的工作人員在電話中曾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此作為要求補稅的依據。然而,該檔案屬於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系對《刑法》所涉危害稅收征管類犯罪構成要件的進一步細化。個人移民資產轉移是行政許可,該檔案不應當用於行政許可,不應當作為個人移民資產轉移的法律依據。
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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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分局
管理員: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24年發布的《關於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陰陽合同”涉嫌納稅人虛假納稅申報,財產轉移業務申請人賣方實際資金劃轉金額大於網簽合同交易價格的,應提供完整的納稅憑證。
2025-07-21
投訴建議受理情況統計:共收到116條,已處理4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