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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2-0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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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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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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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2-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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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與利潤匯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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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
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
審核材料
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
1.業務登記憑證。
2.資本項目資訊系統銀行端中列印的對外義務出資額度控制資訊表。
3.境外投資資金來源證明、資金使用計劃和企業有關權力機構關於境外投資的相關決議以及合同等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1.業務登記憑證。
2.境內投資主體依法獲得境外企業利潤的相關真實性證明材料。
審核原則
一、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資金匯出
1.匯出資金累計不得超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登記的可匯出資金額度。
2.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
3.收款人資訊與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中登記資訊不一致的,銀行應進行真實性審核並在國際收支申報交易附言中予以說明。
4.銀行應履行展業原則,在為境內機構辦理相關資金匯出業務時,承擔真實性審核責任。在辦理每一筆資金支付時,均應審核其資金來源和境外資金用途的真實性證明材料。
二、境外直接投資企業利潤匯回
1.匯回利潤可保留在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直接結匯。
2.銀行在辦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匯回時,應審核境外投資企業的境內投資主體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情況,對於應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但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理登記的相關市場主體,應待其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後,方可為其辦理利潤匯回手續。
3.銀行應在業務辦理後及時完成國際收支申報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