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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13319-6-2022-0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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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其他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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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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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2-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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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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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主要法規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2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發布〈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9〕30號)
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
審核材料
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自行或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銀行通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向外匯局發送的《**年度境外直接投資中方權益統計表》。
審核原則
1.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應於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含)期間,通過資本項目資訊系統企業端、銀行端向外匯局報送上年度境外企業存量權益相關資訊。
2.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境內投資主體共同投資一家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各境內投資主體應確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作為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資訊申報主體,由其向境外投資企業登記地外匯局申報相關資訊,其他境內投資主體不再申報。持股比例最大的境內投資主體原則上為申報責任股東,若持股比例相同,由相關境內投資主體約定其中一個境內投資主體為申報責任股東。
3.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應對數據資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4.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局(企業註冊地/資產所在地外匯局或個人戶籍所在地外匯局)負責事後對相關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資訊內容進行抽查,並依法處理違規情況。
5.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含境內居民個人在境外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的境內投資主體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前,應確認其已按規定辦理境外直接投資存量權益登記及是否被業務管控。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或被業務管控的,銀行不得為其辦理資本項下外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