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資金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規定》)於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13日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意見,在意見徵集期內共收到14家機構73條意見建議,絕大多數意見和建議已採納吸收。意見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建議將《資金管理規定》的有關表述與證監會擬發布的投資管理新規保持一致。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已將《資金管理規定》中涉及“證券投資”的表述全部修改為“證券期貨投資”;已將合格投資者開展衍生品交易的範圍明確為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外匯對沖和符合規定的金融衍生品品種。
二、建議明確“不得跨幣種套利”的具體含義。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已在《資金管理規定》中明確“不得進行人民幣和外幣間的跨幣種套利”,外幣間可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轉換。
三、建議壓實合格投資者的告知責任,將涉及託管人向人民銀行、外匯局報送資訊,為合格投資者辦理登記等內容,統一明確為合格投資者應委託託管人向人民銀行、外匯局報送或申請。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已在《資金管理規定》中將涉及資訊報送、登記等內容修改為合格投資者應委託託管人向人民銀行、外匯局報送或申請。同時明確,合格投資者有義務配合託管人履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查及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義務。
四、基於審計和完稅需要,合格投資者被中國證監會註銷業務許可後,其後續資產變現和關閉賬戶的操作不一定能在一個月內完成。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已在《資金管理規定》中將合格投資者被註銷業務許可後,後續資產變現和賬戶關閉的操作時間定為“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
五、將合格投資者開立衍生品專用存款賬戶和人民幣基本存款賬戶的要求由“必須”改為“可以”。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已在《資金管理規定》中予以明確。
六、實際操作中託管人難以有效核算並即時監控合格投資者的境內人民幣資產,建議不將此項作為處罰依據。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已刪除“未按規定核算並監控合格投資者境內人民幣資產”的表述。
七、建議就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的部分中文表述提供英文翻譯。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已就境外機構投資者登記表相關內容補充英文翻譯。
八、建議將“第三方服務費”、“外匯衍生品結算資金”等列入賬戶收支範圍。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已在外幣專用賬戶收支範圍中增加“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相關資金”;“第三方服務費”屬於“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支出”。
九、建議明確《資金管理規定》發布後存量和增量投資者如何實施主報告人制度,外匯登記和後續資訊報送等應如何操作。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因涉及具體操作細節,將發布相關政策問答予以明確。
十、建議明確完稅承諾函需包含的內容和要素。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已在《資金管理規定》中明確完稅承諾函應包含的核心內容,對於具體操作細節,將發布相關政策問答予以明確。
十一、建議明確在操作中如何把握衍生品頭寸對應的人民幣資產規模以保證實需要求。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因涉及具體操作細節,將發布相關政策問答予以明確。
十二、建議明確合格投資者與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開展外匯衍生品交易時,外匯衍生品業務經辦機構需履行哪些義務。
採納情況:已予採納。因涉及具體操作細節,將發布政策問答予以明確。
十三、建議合格投資者清盤時的資金匯出參照盈利匯出管理。
採納情況:未予採納。鑒於合格投資者清盤與累計盈利匯出存在本質區別,目前對於需匯出本金的清盤仍有必要履行不同的資金匯出程序。
此外,部分機構還建議參照境外投資者直接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模式,對合格投資者賬戶管理進行改革,並逐步拉平合格投資者和銀行間債券市場直接投資外匯套期保值交易模式等。考慮到合格投資者可投資範圍與銀行間債券市場存在顯著差異,且涉及資金賬戶全流程改造等問題,暫未採納,未來將視《資金管理規定》的具體實施情況,統籌考慮宏觀經濟形勢、金融市場雙向開放和外匯管理改革進展等,穩妥有序推進相關工作。
其他意見主要涉及文字表述和順序調整等,我們已充分吸收。
下一步,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做好《資金管理規定》的發布及實施工作,進一步便利境外機構投資者參與中國金融市場。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