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1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調整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23〕8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予以刪除、修改的14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的部分條款》,以下內容已被修改:《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號印發)第十六條第一句修改為“合格投資者有以下行為的,外匯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將第十七條第一句修改為“託管人有下列行為的,外匯局依據《外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附件: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