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促進和便利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規範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見附件1)及配套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通知實施後,之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附件2所列法規即行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各中資銀行接到通知後,應及時轉發所轄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公布廢止和失效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相關條款的通知》(匯發〔2018〕17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修改的部分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以下內容已被刪除:
附件3《境內直接投資業務操作指引》“1.1前期費用基本資訊登記”中“審核原則”的第3點和第4點、“辦結時限”中的“需要集體審議處理的,應於20個工作日內處理完畢”“授權範圍”第1點中的“前期費用額不超過30萬美元或前期費用超過30萬美元的”和第2點;“2.1前期費用外匯賬戶的開立、入賬和使用”中“辦理原則”“三、其他要求”中的第2點。
註: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及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條款的通知》(匯發〔2019〕39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範性檔案中部分條款的目錄》,以下內容已被廢止:附件1《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第十一條、附件3《境內直接投資業務操作指引》。
附件:1.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
2.廢止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目錄
3.境內直接投資業務操作指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