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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2-00299
  • 分       類:
    通知  銀行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2-12-0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及相關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2]6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及相關數據報送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關於“逐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要求和國家外匯管理局 外匯管理“十二五”資訊化發展規劃綱要》,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建設的重要電子政務系統,是進一步推動資本項目便利化、加強跨境資本流動統計監測和風險防控的重要手段。為做好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推廣準備工作,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自2012123日起進行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工作。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外匯賬戶內結售匯、賬戶資訊和銀行資本項目數據報送安排

(一)中國工商銀行自2012123日開始,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做好調整境內銀行涉外收付憑證及相關資訊報送準備工作的通知》(匯發[2011]49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境內銀行資本項目數據報送的通知》(匯發[2012]36號)的要求,進行外匯賬戶內結售匯、賬戶資訊和銀行資本項目數據(不含雙邊貸款、對外擔保履約、QFIIRQFIIQDII、股權激勵計劃等銀行代客業務和銀行月度資產負債資訊)報送試點。自2013114日開始,中國工商銀行增加雙邊貸款、對外擔保履約、QFIIRQFIIQDII、股權激勵計劃等銀行代客業務和銀行月度資產負債資訊的報送。

(二)其他境內銀行自2013114日開始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送外匯賬戶內結售匯、賬戶資訊和銀行資本項目數據(QFIIRQFIIQDII、股權激勵計劃等銀行代客業務和銀行月度資產負債資訊)

完成外匯賬戶內結售匯、賬戶資訊和銀行資本項目數據介面驗收和聯調工作的銀行,應儘快啟動數據報送,並在啟動數據報送前的五個工作日內將啟動日期報所在地外匯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各分局)匯總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國家外匯管理局將根據銀行在介面聯調時上報的介面方式對生產環境進行設置。

未能在2013114日開始報送外匯賬戶內結售匯和賬戶資訊的銀行,由於資訊缺失原因,暫無法為遼寧、陝西、浙江(不含寧波,以下均同)、大連等參加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業務試點的地區企業辦理資本項目業務。

未能在2013114日前完成銀行資本項目數據介面程序驗收和聯調工作的銀行,可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適當延後報送數據,但報送數據的時間不得晚於2013331日。

(三)首次數據報送要求。境內銀行應按照《首次報送數據範圍》(見附件1)做好各類業務數據的準備和首次報送工作。延後報送數據的境內銀行也應按照《首次報送數據範圍》進行補報。

(四)各分局自201341日起,對本分局轄區內報送數據和相關的紙質報表進行數據質量評估,確保上述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一致性。對數據質量存在問題的銀行,各分局應及時與銀行溝通,解決數據質量問題。各分局應在2013420日前將數據質量評估報告報總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五)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財務公司賬戶數據介面規範的通知》(匯發[2012]55號)要求開發了賬戶資訊介面的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報送賬戶資訊的時間要求參照其他境內銀行執行。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境內銀行資本項目數據報送的通知》(匯發[2012]36號)中《銀行資本項目數據採集規範(1.0版)》和《外匯賬戶數據採集規範(1.0版)》修訂為《銀行資本項目數據採集規範(1.1版)》(見附件3)、《外匯賬戶數據採集規範(1.1版)》(見附件4)。

二、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業務試點安排

(一)試點內容

2013114日起,在遼寧、浙江(不含寧波)、陝西、大連等四個地區(以下簡稱試點地區)進行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業務試點。試點內容包括上述試點地區外匯局(以下簡稱試點分局)為轄內主體辦理的各類資本項目業務以及境內銀行為在全國範圍內為試點地區主體辦理的各類資本項目業務。

(二)試點要求

1、試點工作由國家外匯管理局統一安排。試點分局應高度重視此項工作,成立專門的試點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組織協調試點工作。試點分局應於20121130日前將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和聯繫方式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副局長擔任,小組成員應包括資本項目管理部門、國際收支部門和科技部門的人員。在試點期間,參與試點的人員應保持相對固定。

2、試點分局應按《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方案》(見附件2)要求組織開展轄內試點工作。

3、試點分局應建立簡報制度,及時反映試點情況。

4、試點分局應於2013430日之前對系統試點進行評估和總結,就資本項目資訊系統和《資本項目資訊系統操作手冊》提出改進建議並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5、試點期間的相關工作安排,將通過外匯局內部郵箱發送給試點分局,試點分局應及時關注郵箱中發布的資訊,並嚴格按照工作計劃完成相關工作。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給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外資銀行和財務公司,組織相關培訓,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組織和協調。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將本通知轉發至各自分支機構。

在試點工作中,如遇問題需要諮詢,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推廣辦公室聯繫。聯繫電話: 68402125(業務)、68402519(技術)。傳真電話:68402208。外匯局內網郵箱:safecfa@mail.safe

 

附件:1.首次報送數據範圍

      2.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方案

      3.銀行資本項目數據採集規範(1.1版)

      4.外匯賬戶數據採集規範(1.1版)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21122

附件1: 首次報送數據範圍

附件2: 資本項目資訊系統試點方案

附件3: 銀行資本項目數據採集規範(1.1版)

附件4: 外匯賬戶數據採集規範(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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