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更好地滿足北京奧運會期間個人本外幣兌換需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標識。已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的銀行網點、外幣代兌機構應於
二、積極推進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兌回業務。授權外匯指定銀行應積極貫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8號)的精神,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代兌機構開展兌回業務的相關制度並加強培訓;對於設立在境內關外的外幣代兌機構,授權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允許其開辦境外個人限額內兌回業務。
三、擴大銀行本外幣兌換服務網點覆蓋範圍。各外匯指定銀行應結合自身條件,積極拓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網點。
四、為解決部分地區銀行自身網點不足問題,銀行可與已辦理工商登記、並獲得其所屬法人機構授權的境內非獨立法人機構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後境內非獨立法人機構可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
五、提升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水平。各銀行及簽約外幣代兌機構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及實施細則,《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6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8號)的要求,切實履行兌換職責,根據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涉外活動的需要,提供優質高效的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即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各項工作,並加強與奧組委、機場、交通、城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對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的銀行網點及外幣代兌機構的監督、檢查,根據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涉外活動本外幣兌換服務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310,68402313;傳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貨幣兌換統一標識手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