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2-00268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銀行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2-09-05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8]24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更好地滿足北京奧運會期間個人本外幣兌換需求,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一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標識。已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的銀行網點、外幣代兌機構應於 2008731日前 ,在其營業網點、所設置的自助式金融機具(包括自助式兌換機和可受理外幣卡的自助式櫃員機等)的醒目位置設置個人本外幣兌換統一標識(具體樣式、參數見附件《個人本外幣兌換統一標識手冊》,以下簡稱手冊);新開辦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銀行網點、外幣代兌機構和自助式金融機具均應在醒目位置設置統一兌換標識;各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根據手冊的相關標準,結合本行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行使用的統一兌換標識並指導督促下轄分支機構及授權代兌機構推廣使用。

二、積極推進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兌回業務授權外匯指定銀行應積極貫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8號)的精神,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代兌機構開展兌回業務的相關制度並加強培訓;對於設立在境內關外的外幣代兌機構,授權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允許其開辦境外個人限額內兌回業務。

三、擴大銀行本外幣兌換服務網點覆蓋範圍。各外匯指定銀行應結合自身條件,積極拓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網點。

四、為解決部分地區銀行自身網點不足問題,銀行可與已辦理工商登記、並獲得其所屬法人機構授權的境內非獨立法人機構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後境內非獨立法人機構可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

五、提升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水平。各銀行及簽約外幣代兌機構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及實施細則,《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6號)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748號)的要求,切實履行兌換職責,根據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涉外活動的需要,提供優質高效的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即轉發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外資銀行,落實本通知要求的各項工作,並加強與奧組委、機場、交通、城管等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強化對開展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的銀行網點及外幣代兌機構的監督、檢查,根據北京奧運會等重大涉外活動本外幣兌換服務的需要,制定相應的工作方案及應急預案。工作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31068402313;傳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附件:貨幣兌換統一標識手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貨幣兌換統一標識手冊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