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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2-00267
  • 分       類: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通知  銀行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2-09-05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7]48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滿足對外交往中個人兌換外幣的合理需求,促進外幣代兌機構改善外幣兌換服務,現就改進外幣代兌機構外匯管理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授權銀行同意,外幣代兌機構可為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的境外個人辦理每人每日累計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的人民幣兌換外幣現鈔的兌回業務。設立在境內關外場所的外幣代兌機構,上述限額可調高至等值1000美元(含)。

二、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外幣庫存限額,由授權銀行根據外幣代兌機構的業務狀況核定。

三、外幣代兌機構經與授權銀行協商,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匯價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行制定外幣兌換的掛牌價格。

四、本通知所稱授權銀行是指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具備結售匯業務資格,與外幣代兌機構簽訂協議,委託其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境內商業銀行(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轉發所轄(中心)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4642310;傳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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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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