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繁體中文English 微信
微博
無障礙 用戶登錄
設為首頁加入收藏
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11-00076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11-06-13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11】23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銀行辦理自身結售匯業務,便利銀行業務經營,防範國際收支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是指銀行因自身經營活動而產生的人民幣與外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包括銀行為客戶辦理的結售匯業務和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的結售匯綜合頭寸平盤交易。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負責對銀行自身結售匯業務進行監督管理。有關職責劃分如下:
   
(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郵政儲蓄銀行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
   
(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等地方性銀行以及外資銀行由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負責監督管理,或由其根據業務實際情況授權所轄中心支局和支局監督管理。
   
三、銀行經營業務中獲得的外匯收入,扣除支付外匯開支和結匯支付境內外匯業務日常經營所需人民幣開支,應統一納入外匯利潤管理,不得單獨結匯。
   
四、境內銀行為境外關聯行墊付在境內的服務貿易開支,對於之後收到境外關聯行匯入的外匯資金,可自行審核並留存有關真實性單證後辦理結匯。境內銀行由境外關聯行墊付在境外的服務貿易開支,可自行審核並留存有關真實性單證後辦理購匯支付境外關聯行。銀行應及時清理因墊支形成的對外債權或債務。墊支期限(墊款實際發生之日與償付之日的時間間隔)不得超過六個月。
   
五、外資銀行結匯支付境內外匯業務日常經營所需人民幣開支的,應自行審核並留存有關真實性單證後依法辦理。結匯方式可選擇按月預結或按照實際開支結匯。按月預結的,預結金額不得超過上月實際人民幣開支的105%,不足部分可繼續按照實際開支結匯;當月預結未使用部分應結轉下月。
   
六、銀行若以外幣計提營業稅、利息稅或其他稅款,且需要結匯為人民幣繳納稅務部門,應當自行審核並留存有關真實性單證後辦理。屬於銀行自身應繳納的稅收,計入自身結售匯;屬於依法代扣代繳的稅收,計入代客結售匯。
   
七、銀行當年外匯利潤(包括境內機構外匯利潤、境外分支機構分配的利潤、參股境外機構分配的利潤)可以在本年每季度後按照財務核算結果自行辦理結匯,並應按經審計的年度會計決算結果自動調整。外匯虧損應掛賬並使用以後年度外匯利潤補充。曆年留存外匯利潤結匯可在後續年度自行辦理。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對前述銀行外匯利潤結匯政策進行調整。
   
八、銀行支付外方股東的股息、紅利或外資銀行利潤匯出,應當用外匯或用人民幣購匯後自行支付,並留存下列資料備查。
   
(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本外幣合并審計報告;
   
(二)完稅證明;
   
(三)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的相關決議,或外資銀行總行的劃賬通知。
   
九、銀行應在每年6月底之前,向外匯局提交外匯利潤處理情況的備案報告,包括如下內容:
   
(一)上年度外匯利潤或虧損的基本情況(具體格式見附件1);
   
(二)上年度外幣資產負債表和外幣損益表;
   
(三)本外幣合并的審計報告。
   
十、銀行資本金(或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應按照如下規定,經外匯局批准後辦理:
   
(一)銀行申請本外幣轉換的金額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完成本外幣轉換後的(外匯所有者權益+外匯營運資金)/外匯資產(人民幣所有者權益+人民幣營運資金)/人民幣資產基本相等;
    2
、以上數據按銀行境內機構的資產負債表計算,不包括境外關聯行;營運資金和所有者權益不重複計算;計算外匯所有者權益時應扣除未分配外匯利潤;計算外匯資產可扣除部分政策性因素形成的外匯資產;計算人民幣資產,應對其中的存放同業和拆放同業取結匯申請前四個季度末的平均數;
    3
、新開辦外匯業務的中資銀行或新開辦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首次可申請將不超過10%的資本金進行本外幣轉換;
    4
、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對資本金幣種有明確要求或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不受前述第1項條件限制。
   
(二)銀行申請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
、申請報告;
    2
、人民幣和外幣資產負債表;
    3
、本外幣轉換金額的測算依據;
    4
、相關交易需經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應提供相應批准檔案的複印件;
    5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銀行每年申請原則上不得超過一次,並在每年1月或7月按照附件2的要求向外匯局報送計劃。
   
(四)外匯分局受理單筆金額超過等值3億美元(含)的申請,應初審後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五)外匯局可根據國際收支形勢對銀行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本外幣轉換數額、節奏等進行限制。
   
(六)銀行購匯用於境外直接投資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銀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31號)執行,不適用本條前述規定。
   
十一、外國銀行在境內籌建分支機構或子行,可憑主管部門批准籌備的檔案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後在境內商業銀行開立外匯賬戶,用於籌備期間的費用開支,籌建期間匯入賬戶資金累計不得超過擬設立機構註冊資本金(或營運資金)的5%;賬戶結匯可直接向開戶行提供有關真實性單證,由開戶行審核後辦理;籌備結束,賬戶剩餘資金應原路退回或抵作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並相應註銷賬戶。上述賬戶不作為境外機構境內外匯賬戶(NRA賬戶)管理,資金餘額不佔用開戶行短期外債指標。
   
十二、外國銀行分支機構、子行關閉或清算時,可憑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會計報表及審計報告,經所在地外匯局批准後辦理相應的購付匯手續。
   
十三、銀行經營業務過程中收回資金(含利息)與原始發放資金本外幣不匹配,且需要代債務人結售匯的,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代債務人結售匯應滿足下列兩項條件:
    1
、債務人因破產、倒閉、停業整頓、經營不善或與銀行法律糾紛等而不能自行辦理結售匯交易;
    2
、銀行獲得的債務人或其擔保人等資金來源合法,包括但不限於:法院判決、仲裁機構裁決;抵押或質押非貨幣資產變現(若自用應由相關評估部門評估價值);扣收保證金等。
   
(二)銀行向外匯局申請代債務人結售匯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
、證明與債務人債權關係的書面材料,如合同、憑證、法院判決書等;
    2
、證明結售匯資金來源的書面材料,如資金到賬證明等;
    3
、外匯管理規定要求登記備案的,應提供相應手續;
    4
、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銀行辦理代債務人結售匯業務,應報銀行所在地外匯分局審批。外匯分局可以根據業務實際情況授權所轄中心支局和支局直接審批。
   
(四)境外銀行境內追索貸款等發生資產幣種與回收幣種本外幣不匹配的,可委託境內關聯行按本條前述規定申請辦理代債務人結售匯。
   
(五)銀行依法轉讓境內股權發生本外幣不匹配的,參照本條第(二)項提供真實性、合規性材料,並按照本條第(三)項規定的程序辦理。
   
十四、銀行經營外匯貸款等業務,因無法回收或轉讓債權造成銀行損失的,銀行應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用外匯呆賬準備金或等值人民幣呆賬準備金自行購匯沖抵。
   
十五、銀行自身貨物貿易項下的購匯業務,應當按照代理進口有關規定辦理,國家另有規定除外。
   
十六、銀行自身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的購匯業務,應當自行審核並留存有關真實性單證後辦理。
   
十七、不具備結售匯業務資格銀行的自身結售匯業務,必須通過其他具備結售匯業務資格的銀行辦理;具備結售匯業務資格銀行的自身結售匯業務,不得通過其他銀行辦理。
   
十八、銀行辦理的自身結售匯業務應按照相關外匯管理規定進行結售匯統計,並將大額交易在《結售匯綜合頭寸日報表》中進行備案。
   
十九、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辦理業務的,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罰。
   
二十、本通知有關用語含義如下:
   
(一)人民幣營運資金是指外國銀行向境內分行撥付的人民幣營運資金(含結匯後人民幣營運資金);外匯營運資金是外國銀行向境內分行撥付的外匯營運資金,以及境內法人銀行以自有人民幣購買並在外匯營運資金科目核算的資金。
   
(二)關聯行包括具有總分行關係、母子行關係的銀行;同屬一家機構的分行或子行;同一銀團貸款項下具有合作關係的銀行等。
   
二十一、本通知自201171日起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銀行自身資本與金融項目結售匯審批原則及程序的通知》(匯發[2004]61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信用證項下外匯墊款處理原則的通知》(匯發[2002]56號)同時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表》(匯發[2010]43號)“3.2銀行外匯利潤結匯核准“4.1外資銀行、有外資投資入股的中資銀行外匯淨利潤匯出或者人民幣淨利潤購匯匯出核准同時失效。以前規定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各分局、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儘快向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資金融機構轉發。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反饋。聯繫電話:010-6840231368402295,傳真:68402315

附件1: 銀行外匯利潤處置情況表

附件2: 銀行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計劃

分享到:
【列印】 【關閉】

聯繫我們 | 法律聲明 | 網站地圖 | 設為首頁 | 加入收藏

國家外匯管理局主辦 著作權所有 授權轉載 最佳解析度:1280*768

網站標識碼bm74000001   京ICP備06017241號   京公網安備1104010270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