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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8-00001
  • 分       類:
    通知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8-12-23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8】73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20087月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企業貨物貿易項下外債實行網上登記管理制度以來,各外匯指定銀行和進出口企業認真貫徹執行相關規定,較好地規範了企業的貿易融資行為,便利了企業辦理外債登記以及相應的外債資金匯兌手續,促進企業改善內部財務管理,並有效地提高了短期外債的統計監測水平。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的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一般企業出口貨款預收匯比例由原來的10%調整為25%;一般企業進口貨款延期付匯比例由原來的10%調整為25%。船舶、大型成套設備等企業貨款預收匯比例和延期付匯比例可在此基礎上按現行規定調整。
   
二、企業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辦理提款登記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預收貨款,不納入貨款預收匯比例限制。
   
企業在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中辦理提款登記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延期付款,不納入貨款延期付匯比例限制。
   
三、對信用狀況良好、無外匯管理違規記錄、能夠嚴格按照規定進行貿易信貸登記的企業,其因生產經營需要、產品特殊性、貿易結算慣例等,需要調整貨款預收匯比例或貨款延期付匯比例的,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可根據企業的申請為其調整比例。
   
四、外匯局應進一步規範審核程序,簡化手續,及時處理企業申請事項。同時,注重做好事後監督檢查及相應的統計監測工作。
   
五、外匯局應在轄區內進一步組織開展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確保外匯局、銀行和企業的相關業務人員準確把握政策內容及管理相關要求,為該項政策的有效實施創造有利的條件。
   
本通知適用於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開始實施。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分支機構和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特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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