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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8-01168
  • 分       類: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8-10-23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幣經紀公司外匯經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8】5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幣經紀公司外匯經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中國外匯交易中心:
為進一步發展外匯市場,提高外匯衍生產品市場流動性,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貨幣經紀公司開展外匯經紀業務,並制定了《貨幣經紀公司外匯經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見附件,以下簡稱《辦法)。
符合《辦法》所列條件的貨幣經紀公司可按規定通過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申請外匯經紀業務資格,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准後按《辦法》從事外匯經紀業務。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各分支機構,並結合轄內實際情況,加強政策宣傳和對貨幣經紀公司的監管。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304,68402181。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貨幣經紀公司外匯經紀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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