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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8-00010
  • 分       類:
    通知  金融機構外匯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8-10-21
  • 名       稱: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結售匯統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8】54號
(已廢止)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結售匯統計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範銀行結售匯業務的管理,提高銀行結售匯統計的數據質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行統計結售匯業務數據,將非美元貨幣折算為美元時,應使用即時交易匯率。對於使用即時交易匯率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一日一價進行統計,不得按旬或按月取統一折算價。每日價格的選取方式由各銀行總行自行確定。
二、銀行為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在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的通知(匯發[2006]26號)等進行統計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遠期擇期交易,應嚴格按照客戶實際履約日期統計遠期履約數據。
(二)遠期結匯違約,應以負值計入遠期結匯簽約;在單獨統計遠期違約的欄目,應以正值計入遠期結匯違約。遠期售匯違約,應以負值計入遠期售匯簽約;在單獨統計遠期違約的欄目,應以正值計入遠期售匯違約。
(三)遠期結匯展期,應以負值計入遠期結匯簽約,再記錄一筆新的遠期結匯簽約;在單獨統計遠期展期的欄目,應以正值計入遠期結匯展期。遠期售匯展期,應以負值計入遠期售匯簽約,再記錄一筆新的遠期售匯簽約;在單獨統計遠期展期的欄目,應以正值計入遠期售匯展期。
(四)遠期結售匯提前履約,應作為正常履約在遠期結售匯履約的報表中統計。
(五)與客戶新簽掉期合約調整遠期或掉期合約期限時,該掉期業務不得作為一筆新的掉期交易單獨統計。
(六)掉期交易不得分拆為一筆即期和一筆遠期交易統計。
三、銀行應加強結售匯綜合頭寸的內部管理,定期與會計科目核對,避免發生異常差異。
(一)對於由於匯率折算差異導致兩者不一致的情況,銀行應按年調整,並在調整前向核定其頭寸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核准後調整。
(二)銀行2008年12月31日的綜合頭寸與會計科目異常差異,應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向外匯局申請核准後調整。
四、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後,應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和中外資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繫。(聯繫電話:010-68402313,68402374;傳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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