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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7-00080
  • 分       類:
    通知  經常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7-07-09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7】3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 商務部關於廢止《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1999年3月,國家外匯管理局與商務部(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共同建立了出口收匯考核制度,聯合對擁有進出口權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進出口單位”)的出口收匯業務進行考核。該制度的實施對督促進出口單位出口足額收匯、及時核銷,防止逃套匯行為,完善出口收匯管理等發揮了較大的作用。根據當前我國涉外經濟發展形勢的需要,國家外匯管理局、商務部經研究,決定廢止出口收匯考核制度。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廢止《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匯發〔1999〕103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和各省(市)商務主管部門應停止2006年度出口收匯考核的相關工作。已對外公布2006年度出口收匯考核結果的地區,停止使用相關的獎懲措施或分類管理措施。
  二、外匯局在辦理出口收匯核銷單發放、出口收匯自動核銷企業資格核定等業務時,不再實行按出口收匯考核等級進行區別對待管理。出口收匯核銷單發放仍實行按需發單,對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進出口單位實行控制發單。
  三、本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生效。《關於執行<出口收匯考核試行辦法獎懲細則>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0〕6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調整出口收匯考核指標的通知》(匯發〔2002〕18號)、《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中涉及出口收匯考核問題的相關條款同時廢止。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支局和相關單位,並抄送所轄外資銀行及地方性商業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商務部反映。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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