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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6-00104
  • 分       類:
    外匯市場與人民幣匯率  各類社會公眾  公告
  • 來       源:
    中國人民銀行
  • 發布日期:
    2006-01-04
  • 名       稱: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的公告
  • 文       號:
    銀髮[2006]第1號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的公告

  為完善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促進外匯市場發展,豐富外匯交易方式,提高金融機構自主定價能力,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完善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改進人民幣匯率中間價形成方式。現就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0614日起,在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上引入詢價交易方式(以下簡稱OTC方式),同時保留撮合方式。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主體既可選擇以集中授信、集中競價的方式交易,也可選擇以雙邊授信、雙邊清算的方式進行詢價交易。同時在銀行間外匯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為市場提供流動性。

  二、自200614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個工作日上午915分對外公布當日人民幣對美元、歐元、日元和港幣匯率中間價,作為當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含OTC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銀行櫃檯交易匯率的中間價。

  三、引入OTC方式後,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形成方式將由此前根據銀行間外匯市場以撮合方式產生的收盤價確定的方式改進為: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於每日銀行間外匯市場開盤前向所有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詢價,並將全部做市商報價作為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的計算樣本,去掉最高和最低報價後,將剩餘做市商報價加權平均,得到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權重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根據報價方在銀行間外匯市場的交易量及報價情況等指標綜合確定。

  四、人民幣兌歐元、日元和港幣匯率中間價由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分別根據當日人民幣兌美元匯率中間價與上午9時國際外匯市場歐元、日元和港幣兌美元匯率套算確定。

  五、本公告公布後,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人民幣對美元等貨幣交易價的浮動幅度和銀行對客戶美元掛牌匯價價差幅度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每日銀行間即期外匯市場美元對人民幣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間價上下千分之三的幅度內浮動,歐元、日元、港幣等非美元貨幣對人民幣交易價在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的非美元貨幣交易中間價上下3%的幅度內浮動。銀行對客戶美元現匯掛牌匯價實行最大買賣價差不得超過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公布交易中間價的1%的非對稱性管理,只要現匯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超過當日交易中間價的1%、且賣出價與買入價形成的區間包含當日交易中間價即可;銀行對客戶美元現鈔賣出價與買入價之差不得超過交易中間價的4%。銀行可在規定價差幅度內自行調整當日美元掛牌價格。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籃子貨幣匯率變動,對人民幣匯率進行管理和調節,維護人民幣匯率的正常浮動,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促進國際收支基本平衡,維護宏觀經濟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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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 【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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