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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 索  引  號:
    000014453-2004-00154
  • 分       類:
    通知  各類社會公眾  資本項目管理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04-05-17
  • 名       稱: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 文       號:
    匯發[2004]42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引導外商投資資金在境內合理有序流動,維護和促進國際收支平衡,現就改進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項目結匯審核與外債登記管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以及經授權的外匯指定銀行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時,除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商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30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改革外商投資項下資本金結匯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259號)的要求進行審核外,對於一次結匯金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應要求申請結匯的企業提供有關結匯資金用途的書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進行支付。對於企業支付工資、留存備用金或結匯資金在20萬美元以下(含20萬美元)的小額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請企業提供書面支付命令而將結匯資金進入申請企業人民幣賬戶,但該企業在辦理下一筆結匯時,應提供上一筆結匯資金的用途明細清單。

  二、外匯局在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結匯核准手續時,應嚴格按照現行操作規程以及本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履行審核職責,如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結匯用於償還人民幣債務,外匯局應不予批准。

  三、外商投資企業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嚴格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非經原審批部門批准變更投資總額,外匯局不得辦理外商投資企業超額匯入部分外債資金的登記和結匯核准手續。如外商投資企業外債資金已超額匯入,應自覺到原審批部門補辦變更投資總額核准,外匯局允許企業在三個月期限內保留外債資金,如超出此期限,外匯局應以資本項目外匯業務核准件的形式通知開戶銀行將超額部分資金沿原匯路退回。

  四、各外匯指定銀行應修訂相應的內部業務流程,落實上述操作要求,各級外匯局負責對轄區外匯指定銀行改進資本項目結匯管理和外債資金匯出入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以上各項措施系對現有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法規的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各級外匯局應注意作好宣傳解釋工作,保證上述各項措施的順利貫徹執行。

  六、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45天起開始施行。各級外匯局在收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地各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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