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行:
中銀結(2000)187號文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關於為經營虧損企業提供擔保問題,現行《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已有明確規定,即“擔保人不得為經營虧損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政策性業務除外)。在此,虧損企業既包含境外企業、也包含境內企業。《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只是強調了對境外企業的要求,二者並不矛盾。
二、根據現行《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共擔風險、共用利潤的原則”,你行不得為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也不得為外商獨資企業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
三、對於貴行反映的問題,我們將在修改法規時予以充分考慮。
此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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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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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000014453-2000-0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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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批覆 資本項目管理 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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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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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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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已廢止)關於提供對外擔保有關問題的批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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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 匯複(2000)239號
(已廢止)關於提供對外擔保有關問題的批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