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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號:
    01151430-6-2022-00079
  • 分       類:
  • 來       源:
    國家外匯管理局
  • 發布日期:
    2022-04-21
  • 名       稱:
    個人外匯業務政策問答(第二期)
  • 文       號:
個人外匯業務政策問答(第二期)

問題:銀行為個人辦理代理開戶見證業務,按《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第七十九條規定,該業務客戶主體僅限於已取得國外(境外)長期簽證(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境內居民個人。對於國外(境外)留學簽證有效期不足三個月,但確實需在國外(境外)學習三個月以上的境內留學生,能否為其辦理代理開戶見證業務?

    答:銀行為個人辦理代理開戶見證業務,應做好盡職調查工作,審核客戶確實具有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實際需求。銀行通過留學簽證、海外官方檔案及相關留學檔案判斷留學生可以在其所留學國家/地區連續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可據此為其辦理代理開戶見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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