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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K2366987-X-2025-0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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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管理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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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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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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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政策 (匯發〔2025〕43號)要點解讀系列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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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於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決策部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按照系統整合、穩妥有序的思路,持續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在充分調研了解銀行、企業和個人有關外商直接投資(FDI)、跨境融資、資本項目收入支付等外匯業務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深化跨境投融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事宜的通知》(匯發〔2025〕43號)並於2025年9月12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出台深化跨境投融資和優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等三個方面9項舉措,全力促進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
現將“優化資本項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政策”三項舉措要點解讀如下:
(一)縮減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
非金融企業資本金、外債項下外匯收入及其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使用遵循真實、自用原則。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投資理財(風險評級結果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明確許可的情形除外)。
新規實施前
資本項目收入使用負面清單遵循“四不得”要求。其中“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的住宅性質房產”的規定,是在房地產市場過熱背景下,各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針對房地產企業和行業的調控政策。國家外匯局從防範“熱錢”投機炒作角度,配合出台“非房地產企業的資本金、外債等資金不得用於建設、購買非自用房地產”的措施,對房地產市場階段性平穩健康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四不得”:1.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2.除另有明確規定外,不得直接或間接用於證券投資或其他理財(風險評級不高於二級的理財產品及結構性存款除外);3.不得用於向非關聯企業發放貸款(經營範圍許可的情形除外);4.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住宅性質房產(房地產、租賃企業除外)。
新規實施後
取消“不得用於購買非自用住宅性質房產”的限制,使用限制調整為“三不得”。其主要考慮在於,國內房地產市場形勢已發生變化,房地產行業相關宏觀調控措施已優化調整。為此外匯管理措施有必要加以優化調整,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助力房地產市場穩健發展。
(二)優化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
銀行在統籌便利化服務和風險防範前提下,可以依據客戶合規經營情況和風險等級等自行決定便利化業務事後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率。
新規實施前
銀行需按季度對所辦理的資本項目外匯收入支付便利化業務進行事後隨機抽查,對於抽查金額比例有一定要求,未能充分體現不同銀行風控能力的差異和不同客戶的風險特徵,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策紅利最大化釋放。
新規實施後
銀行可依據客戶合規經營情況和風險等級等,自行決定便利化業務事後隨機抽查比例和頻率,更加合理分配展業資源,在對廣大中低風險客戶提供外匯業務便利化服務同時,加大對高風險客戶和業務審查力度,有效防範風險,進一步營造“越誠信越便利”用匯環境。
(三)便利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
境外個人在滿足房地產主管部門及各地購房資格條件下,可以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購房備案證明檔案之前,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在銀行辦理購房所涉外匯資金結匯支付,後續再向銀行補交購房備案證明檔案。境內購房結匯支付便利不改變境外個人境內購房政策。
新規實施前
境外個人境內購房辦理資金結匯支付,需提供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購房備案證明檔案,而房地產企業或二手房出讓方通常要求先收到首付款才辦理網簽。為解決業務辦理中的難題,2023年起,國家外匯局針對港澳居民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購房試點實施“先結後補”便利措施,即購房者在取得房地產主管部門購房備案證明檔案前,可先憑購房合同或協議先行辦理結匯支付,後續再補交備案證明檔案。
新規實施後
將粵港澳大灣區試點實施的結匯支付便利化政策推廣至全國,能更好滿足境外個人在境內工作、生活等合理購房需求,推動區域融合和人才流動。同時,境外個人境內購房結匯支付便利僅是在銀行辦理資金結匯支付時的審核程序優化,並未改變現行境外個人境內購房政策,享受政策便利的前提是境外個人符合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各地購房資格條件。
外匯局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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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外匯管理局駐馬店市分局 0396-2905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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