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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 72688507-1-2016-0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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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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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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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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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機構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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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匯發[2015]41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提高境內個人本外幣兌換服務水平,促進和規範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以下簡稱特許業務)開展,現就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特許機構)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是指境內個人通過互聯網、移動終端等電子渠道向特許機構預訂外幣現鈔或電子旅行支票,完成訂單支付,並通過特許機構營業網點或其他符合規定的網點提取外幣現鈔或電子旅行支票的業務。
二、特許機構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特許機構資信狀況良好,近2年內特許業務經營中未發生重大違規行為。
(二)具有辦理業務必需的管理制度。
(三)具有適合辦理業務的軟硬體設置和人員。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擬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的特許機構,應在開辦業務前,由特許機構總部以書面和電子郵件方式,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分局)備案。備案材料包括:
(一)通過互聯網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的業務流程、人員崗位職責、預訂系統說明、備付金管理制度、客戶資訊核對操作說明及反洗錢制度等。
(二)能逐筆完整記錄通過互聯網辦理的兌換業務的說明材料。
(三)與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等簽訂的支付清算協議文本,與合作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文本,與客戶簽訂的兌換協議文本等。
(四)外匯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外匯分局應採取適當方式對轄內特許機構的備案材料進行核實,20個工作日內無異議的,特許機構可自行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
五、特許機構通過互聯網辦理兌換業務,應遵守以下管理規定:
(一)可通過自營網站、合作機構網站或移動終端等渠道向客戶提供預訂服務。其中,通過自營網站以外渠道提供預訂服務的,必須在預訂界面告知機構與客戶責任,並明確兌換服務由特許機構提供。
(二)特許機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向客戶提供合規的網上支付渠道(如銀行借記卡網銀、第三方支付等),並在客戶完成訂單支付後即時錄入個人外匯監測系統。
(三)特許機構通過互聯網辦理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不得突破特許業務備付金、兌換額度的相關管理規定。
(四)特許機構應嚴格審核客戶身份,確保預訂人與提取人的身份一致,並在提取環節留存個人身份證件的複印件或通過電子攝像留存個人身份證相應資訊。
(五)特許機構總部應將通過互聯網辦理的個人本外幣兌換業務納入現行的特許業務統計報表,同時單獨統計該項業務的具體情況。
六、外幣現鈔(含旅行支票)的提取網點原則上應為特許機構自身的網點。獲准在全國範圍內經營特許業務的特許機構,可自行在全國範圍內設立提取網點;獲准在單一外匯分局轄內經營特許業務的特許機構,可自行在經營範圍內設立提取網點,但不得跨外匯分局設立線下提取網點。
如需新增其他類型網點(限於銀行網點、其他特許機構網點、本機構下設的外幣代兌點),所增網點須具備保障現鈔和旅行支票資金安全及錄影監控設備等條件,並由特許機構總部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匯分局備案,20個工作日內外匯分局無異議的,新增網點可自行開展業務:
(一)提取網點的情況說明和相關資質的證明檔案(如金融機構許可證、外幣代兌點網點確認函、個人本外幣兌換特許業務許可證)。
(二)滿足辦理提取業務相關設備設施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業務監控錄影、現金保管櫃等。
(三)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及各自的配套管理制度。
(四)外匯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外匯分局應加強對轄內特許機構的事後監管,及時防範和處置特許機構的違約風險、合規風險,注重消費者權益保護,並在日常監管中關注涉及客戶真實性、資金安全性等方面管理措施的執行情況,有效控制風險。如遇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置並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以及轄內特許機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